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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工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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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工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开展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闲置土地公示制度。对涉及工业土地闲置的企业,其土地闲置面积、土地闲置原因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召开闲置土地企业业主会议。向企业主宣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使企业业主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尽快开工建设,自觉纠正土地闲置行为。

三、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一)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的,责成签订补充协议,限定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根据用地规模限定6-18个月内竣工投产。对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所在地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功能区)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政府闲置原因消除后,企业主应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工建设。鼓励将闲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二)政府折价收回。对于因自身原因或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如果业主主动与政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折价收回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的,市政府依照原取得价格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并按年息7%给予利息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依法无偿收回。对于因自身原因闲置的土地使用者既不签订补充协议,又不与政府签订折价收回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收回的土地(厂房)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由市国土局依法公开重新挂牌出让。

五、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厂房用于出租的按照东政发[20*]68号文件规定作出处理,即:工业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规划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规划原状,如不能限期恢复规划原状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逾期仍不交还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闲置厂房用于出租的,出租方除按约定缴纳入库税收额度外,承租方应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照章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外,还应承诺企业所得税在*申报缴纳。承租方与出租方日供税可合并计算,承租方要按每亩不少于2万元的标准缴纳,否则按违约处理,交纳违约金。土地违约金由市国土部门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禁止将闲置厂房分租给非生产性企业。擅自出租的,市国土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不能纠正的,一律由市国土部门收回重新出让。

改变土地用途符合东政发(20*)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六、建立闲置土地联合执法机制。市政府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法院、监察局、经贸局、公安局、财税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法制办、工商局、供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国土局,金士高兼任办公室主任,傅为民任办公室副主任。

七、各镇乡、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