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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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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决定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上下高度重视解决农村住房问题,通过积极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迁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等工作,农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目前农村危旧房仍然不少,广大农户改造建设住房的需求依然很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农村居民点布局和村庄规划有待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待进一步配套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既有利于带动农村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又有利于改善广大农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既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又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为城乡建设发展赢得空间;既有利于推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又有利于调整城乡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各镇乡、街道和市机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举措,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

二、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十三届六次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农民意愿,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引导,着力解决"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筹、人往哪里走"等问题,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促进农村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收入标准(20*年人均2500元)15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2009-2012年,全市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年)150%以下的980户以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其中2009年完成280户农村住房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

(2)基本满足农民正常住房改造建设需求。2009-2012年,全市改造建设农村住房24200户,其中2009年改造建设农村住房6050户。

(3)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供水、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基本实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新增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总量增减平衡有余,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有所下降。2009-2012年,全市完成建设用地复垦1290亩,其中2009年完成258亩。

(三)基本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在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农民自愿、农户受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作用,通过"村规民约"等有效形式,发扬民主,集中民意;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合理确定相关补偿标准,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复垦指标调剂收益的分配比例,并向农户和村集体倾斜,切实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优化规划建设用地布局,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其他建设预留建设空间。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

--集聚发展、节约用地。适应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功能园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努力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用地节约,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

--统筹推进、有序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与中心镇培育、中心村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村庄整治工程"、"强塘固房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宅基地整理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资金和资源整合。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村或镇乡为单位,以工程项目的方式,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一)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好市村庄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中心镇、中心村、规划保留村、实行萎缩性管理村。合理确定农村居住点数量、布局和规划,根据不同村庄类型,结合各自的地理特征、产业特点、历史文化特点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引导其按照城镇社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社区化管理服务。城中村提倡和推行多层、高层公寓式安置;近郊村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联立式住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应按城镇社区标准,控制联立式住宅,提倡以多层公寓为主。

(三)对村庄布局规划中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经济强村,按照农村社区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建设集中住宅区,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推行建设联立式住宅,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合理进行村庄功能分区,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形成具有相当规模、功能齐全的农村社区。在改造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村庄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的有机结合,通过逐步过渡、置换等办法,引导合并迁建邻近村庄,促进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和集聚发展。

(四)对村庄布局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应结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人居环境改善,适度推进住房改造建设。在住房改造建设过程中,保留原结构较好和布局合理的房屋,拆除违章建筑或零星旧房,通过改建、扩建、翻建、新建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住房条件。严格控制新建独立式住宅,鼓励集中建设联立式住宅。

(五)对村庄布局规划中明确需要搬迁合并的不宜居住村,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户到城镇和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整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停止原有村庄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对一时无法实现异地搬迁的农户,其危房经批准后可适当修缮加固。已经确定为灾害避险异地搬迁的村庄,要积极实施搬迁。

四、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一)鼓励拆除危旧房、闲置房。经市农村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开展农房改造的村庄,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农民自主拆除,或由村集体收回拆除危旧房。平原村连片(符合规划保留的除外)拆除危旧房建筑占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并利用原宅基地进行安置的,给予村集体每平方米120元的补助。山区村连片(符合规划保留的除外)拆除危旧房建筑占地面积达600平方米以上,并利用原宅基地进行安置的,给予村集体每平方米16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拆迁政策处理和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负责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的镇乡、街道,给予每平方米6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积极推行"立改套"。为加快拆除危旧房,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建设多层农民公寓,安置危旧房拆迁户和缺房户,农民公寓总层数应在六层以上。对采用"立改套"安置的,可给予拆除房屋占地不超过3倍的平面套房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并根据产权价值进行货币找差。采用"立改套"安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给予村集体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单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平方米60元的补助。

(三)鼓励向中心村集聚。积极引导小规模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整村搬迁,对搬迁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异地转移安置农民依法享有原土地承包权、自留山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村级集体资产的分配收益权等合法权利,鼓励农民集中土地、山林进行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村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加大行政村撤并后规划融合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引导自然村居民向规划居住区集聚。

(四)扶持困难家庭实施危旧房改造。对年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20*年)150%以下的农村困难家庭实施危旧房改造的,给予每户4000-8000元的补助。积极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对无房、危房、缺房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住房改造的,给予每户3000-6000元的补助。对无能力建新房或修缮的农村困难家庭,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帮助置换住房、引导投亲并户、建设村农民公寓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

(五)鼓励建设用地复垦。在农村住房改造中要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对适宜复垦耕种的地块,鼓励村集体组织建设用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新增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收储,收购补助标准为:对利用原宅基地进行复垦的,给予每亩3.6万元的补助(包括省政府每亩6000元的补助);对利用工矿用地复垦等用地指标置换后建设用地复垦的和整村搬迁后闲置建设用地复垦的每亩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其它地类垦造为旱地的补助每亩5000元,垦造为水田的每亩补助8000元,同时给予该村每亩1000元的政策处理费补助,由村负责包干使用。以上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旧房拆除政策处理和项目工程建设。

(六)严格控制村庄规模和农户宅基地面积。一是严格控制村庄规模。按照"规划先行、拆一还一、总体平衡"的原则对人均用地面积未达到110平方米的村庄,在安排用地指标上给予适度倾斜;对人均用地面积超过110平方米的村庄,规模不能再突破,在规划修编时严格执行"只减不增"。二是严格控制农户宅基地面积。坚持"一户一宅、限额安置、货币找差"原则,村民在审批新宅基地时,必须将原有旧房自主拆除或由村集体收回拆除(村集体可根据需要暂时预留部分旧房用于农村住房改造期间的调剂用房),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市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除合理分家产外,不得以隐瞒、变通、买卖等手段规避老屋拆除,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一户多宅"。

五、突出重点,合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工程

(一)开展农村住房改造试点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各种模式,逐步积累经验,有序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今年各镇乡、街道要确定1-2个基础条件好、村级班子站斗力强、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村作为住房改造建设的试点村,并认真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市级要重点抓好2个以上农村住房改造示范村培育,为全市面上推广夯实基础。

(二)加强涉农项目整合。坚持把"百村整治十村示范"、"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农民饮用水"等各项惠民工程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有机结合,优先安排与农村住房改造配套项目,各专项经费要向农村住房改造项目倾斜。农村住房改造项目的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同时享受"村庄整治"的优惠政策,旧村改造和整体搬迁的单项补助不重复享受。

(三)强化部门服务。市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简化农村住房改造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实行"制"、"联合一站式"审批。农村住房改造村内零星园地、宅基地,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规划调整,尽快予以报批。对开展旧村成片改造的村庄,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可以提前修编村庄建设规划。农户新房建成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市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要积极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工作,按照规划及时做好管线的迁移和接入。市交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教育、文化、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出台具体的意见、措施和办法,对农村住房改造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减免相关费用。农村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中涉及的规费,一律给予减免,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所有收费标准一律经市物价部门审定后方可执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应依法加强监督,严格规范管理。

(五)加强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住房改造专项资金,推行项目化管理,落实奖励政策。各镇乡、街道要建立农村住房改造项目调剂基金,市财政按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建设用地复垦改造项目面积,以每亩4000元标准拨付给各镇乡、街道作为工作经费。建设项目坚持"自愿申报、达标补贴、分期实施、滚动发展"原则,提高新农村建设专项经费的利用效率。市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对农村住房改造中的小额信贷要适当放宽条件,予以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和新房农户联保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为农村住房改造、农民异地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住房改造。

六、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保障措施

农村住房改造是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系统性工程,是一项前所未有、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必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有关领导为正副组长,市农办、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24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农村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工作的项目立项、竣工验收、资金安排、检查考核、部门协调等工作以及农村住房改造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业务技术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基层国土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通过对农村住房改造工程的全过程指导和服务,合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工作。各镇乡、街道和有关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镇乡、街道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工作的推进和全过程领导。

(二)加强全过程管理服务。农村住房改造项目所在镇乡、街道负责改造的组织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指导本地农村住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农村住房改造的宣传发动、方案制订、组织实施等各方面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鼓励农民开展旧房改造。要采取群众自主参与、专人维护、村民小组监督等多种形式强化管理,加强对农村住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管,及时向村民公开,全过程接受村民监督,确保让广大农民在共建中共享新农村建设成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市委、市政府将把农村住房改造工作列入镇乡、街道、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建立农村住房改造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序实施改造,对违反相关规划,擅自违规进行建设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财政扶持资金。市委、市政府将对农村住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