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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级有关预算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理财方针,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结构,确保重点。要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以增量调存量"的思路,保障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规范管理,强化约束。要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三是量力而行,注重绩效。要尽力而为、量入为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
(一)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财政专项资金清理主要是历年结余,包括: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上年底尚有资金结余的项目,都应列入清理的范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认真清理。结余资金要全部收归财政统筹安排,优先安排结余单位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的项目。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各单位不得新开口子。二是取消、归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对已经实现项目目标或已经到期的项目,以及支持方向与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的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制度。预算单位申报项目必须规范设置,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设定项目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并明确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按《关于印发<*市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预〔20*〕507号)文件规定应报送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将可行性报告作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的前置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机制。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建议方案要有明细的计算依据、标准和过程。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建立预算与资产相结合的预算编制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按照东财预〔20*〕507号和《关于印发<*市部门(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预〔20*〕505号)文件精神,在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盘活存量,统筹考虑,减少财政结余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机制。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遵循预算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方法、规定用途分配,由财政部门下达。省市专项补助如与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相同、资金重复的,重复部分由财政部门优先考虑给该项目管理部门安排用于符合党委、政府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严格按预算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依项目执行进度拨付,防止挪用、移用和浪费。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压缩债权规模,千方百计盘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力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之一。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提供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