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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优化法制环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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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优化法制环境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完善建筑业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切实打击建筑业经济犯罪活动,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法制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正义的建筑业发展法制环境。要深刻认识宏观经济对我市建筑业的影响,着力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运用政法机关预防、监督、保护、打击等职能作用,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切实为我市建筑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建立优化法制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法委牵头,建立由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建管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优化法制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打击建筑业经济犯罪活动,通报经济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政法机关要定期走访建筑企业,排查经济犯罪线索,积极探索建筑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预防管理措施,并有选择性地在建企航母、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中设立警企联络员,更加快捷地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严厉打击建筑业经济犯罪活动。对涉及刑事案件管辖、犯罪主体认定等问题,政法机关要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从有利于挽回被害企业经济损失出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予以管辖和确定犯罪主体,以有效打击犯罪。如遇有争议的案件,由市政法委牵头,召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家协调解决。市公安局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立案审查制度,接到报案后及时开展立案前审查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需要移送管辖的,固定证据后及时联系移送;需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及时采取措施再行办理移送。

四、妥善处置建筑企业的劳资纠纷。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健全预防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注重从源头上解决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的保障机制,加强对民生问题的司法救济,及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少数借机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政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办理建筑企业经济案件时,要加大追赃力度,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对已经民事判决的工程拖欠款、借款,要加大执行力度;涉及外地政法机关通过我市政法机关办理对我市建筑企业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法律措施时,要督促外地政法机关依法、及时向企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落实经济责任制承包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垫付各类材料款、租赁费用等的追偿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审执;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实际施工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涉嫌犯罪的,优先侦查、及时追赃;对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在提供担保或者保证的情形下,应当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解除财产保全,或在财产保全前作出担保或保证,以尽可能减少企业信誉方面的不良影响。慎用对企业负责人的强制性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良影响;原则上不得查封、冻结招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有关专用帐户,不能超标的全面查封帐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积极帮助建筑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工作环节中,要注意发现建筑企业深层次存在的管理问题,对需要提请注意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建筑企业发出预警通报和提出司法建议,并逐步实现预警通报和司法建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积极运用预警通报、司法建议等手段,帮助建筑企业堵塞制度漏洞。市建管局要定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风险防范排查工作,做好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监督和检查工作,切实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七、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政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践,深入建筑企业举办法制讲座、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警示教育实效,积极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制氛围。确定每年12月为建筑业法制宣传月,政法机关要利用法制宣传月的有利时机,对涉及建筑业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年度积案清理,并由市政府牵头,进行一次专项整治,营造高压态势,积极预防建筑业职务犯罪活动,有力震摄行为不轨者,有效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