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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根本目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而举办的各种生产经营单位,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置问题,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能充分发挥残疾人的智慧与力量,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安置义乌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义乌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奖励。
享受上述补贴、奖励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五项保险,且残疾人的月工资收入(应发工资)必须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含)以上,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安置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低保政策。
(三)社会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职工队伍,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企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以上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拨付。
二、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V/220V供电的为残疾人办的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水价格按非经营性用水执行。
(三)社会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按每名残疾人定额减免500元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三、其他政策支持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项目,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专产、专营产品、服务或项目。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产品或服务。
(二)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社会福利企业引进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各方面优先按照我市各项人才政策予以落实。
(三)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土地使用、物质、资金、技术、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
(四)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创优评比活动,应将社会福利企业纳入具体考核之中,发挥社会福利企业的积极性和参与社会融合,以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员的竞争参与。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监管,提高福利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通过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改(扩)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等,增加残疾人就业容量,千方百计满足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需要。要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对国家限制发展和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不得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有群众举报或发现社会福利企业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涉及福利企业资质的,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予以警告、暂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核督查,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抓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等服务、监督工作。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工作,重点稽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用工数量、安全防护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对残疾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有所照顾”的原则;在企业章程中应赋予残疾职工相应的职责与权益,并做到权责利一致。民政部门应建立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政策咨询及维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公开有效监督;要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确保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三)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和稽查审计工作,确保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有法可依。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健全财务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政府奖励、补贴资金要依法合理使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该资金的使用合理性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稽查和审计。社会福利企业要依法申报纳税,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免税金和利润分配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减免税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改善适合残疾职工就业的公共设施,以进一步巩固、提高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针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建立健全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充分听取残疾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他们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热心公益事业,弘扬扶弱济贫的传统美德,维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资质管理,有效确保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应切实承担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为残疾职工及其家庭排忧解难,确保企业符合社会福利企业资质,在用足用好现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法照章纳税。对残疾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社会福利企业资质不合格、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3年内取消其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和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的资格;或按程序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同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