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教育局外来建设者子女义务教育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教育局外来建设者子女义务教育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教育局外来建设者子女义务教育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69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接收外来建设者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公办学校接收的对象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在我省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须符合以下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持有我省流入地(县级)普通人员居住证,或具有领取普通人员居住证条件(取得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领取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记录)并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在流入地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直系子女。”我市各公办学校从2009年起,接收新学生应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新规定。

二、规范外来建设者子女入学管理

凡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象,凭以下材料可到居住地(暂住地)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1、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3、其家庭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4、其父母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5、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有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6、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由现暂住街道、镇的计生部门出具)、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记录的证明(由现暂住地派出所出具),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

8、子女原就读年级证明材料(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为户籍所在地镇街或学校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对符合就读条件的外来建设者直系子女,接收学校出具学生转借学联系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手续。

各公办学校从2009年起对新接收的学生须完整地核实上述材料,并给外来建设者子女建立档案袋,上述材料复印件等在档案袋内留存。

三、切实安排好外来建设者子女入学

1、外来建设者直系子女统一到居住地就近学校报名,在就近学校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学校要接收安排入学;就近学校没有空余学额的,学校要介绍其父母到其他学校申请入学;各中心学校结合校网布局和生源的实际情况,要做好协调统筹工作。所有公办中小学都有接纳符合条件的外来建设者子女入学的责任和义务,在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任何学校都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建设者子女入学。公办学校要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尽可能多地接受外来建设者子女就学。凡在居住地就近学校学习或经中心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其他学校就学的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建设者直系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2、对外来建设者子女学籍实行动态化管理,纳入*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原就读学校属省内的,其学生成长档案电子信息从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的“网上导入”解决。非*户籍的省内户籍学生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出具的“义务教育登记卡”。

3、外来建设者子女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主动关心帮助外来建设者子女克服各种心理和学习障碍,使他们融入集体、健康成长。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4、对外来建设者直系子女转学或返回原籍就学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各中心学校要及时摸清本辖区内的流动儿童少年情况,统筹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建设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加大对解决外来建设者子女接受教育的支持力度

1、发改、教育、建设等部门要充分考虑我市城市发展,人口

增减、产业升级和今后外来建设者流动趋势,科学预测外来建设者子女入学人数,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编制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外来建设者子女入学的基本需求。

2、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外来建设者子女的登记工作,并将相关数据(以镇街为单位统计)通报教育局。教育局根据外来建设者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方案,确保外来建设者子女按时入学。

3、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我市中小学布局与建设规划,结合外来建设者子女入学需求,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学校建设资金,将外来建设者子女教育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4、市编办要根据我市外来建设者子女流入情况、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综合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及各镇街要通力合作,加大力度取缔未经市教育局批准、非法举办的外来建设者子女学校。同时携手强化对外来建设者子女学校的安全监管,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联合检查指导,重点排查校舍、食品卫生、疾病防控和学生接送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师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