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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商务区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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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商务区建设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金融商务区建设,切实提升建设品位和档次,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市场和经济社会持续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围绕建设国际商贸名城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原则,积极引进与商贸业发展联系紧密、产业提升带动力较强、行业发展推动力较大的项目,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与优化升级,努力把金融商务区建设成为浙中地区最具活力的商务核心区、最具

潜力的金融发展高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度集聚的城市精品区。

2、总体思路。金融商务区规划建设办公写字楼、公寓、酒店、商业地产等项目,突出金融、商务两大主导功能,兼有酒店、住宅、零售商业、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按照上述功能定位,提升规划,严格准入,加强扶持,大力引进、发展先进的现代服务业态,如金融及相关服务业,物流、信息、旅游、法律、会计、税务、评估、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业,零售商业,大中型商贸服务类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等功能性机构,广告、设计等创意产业,休闲娱乐业等。

二、实施积极政策导向,致力引进产业提升带动力较强、经济发展推动力较大的项目

3、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促进金融产业的集聚发展。金融机构必须在本市交纳主体税种的税收,且符合以下条件:在*设立分行及以上,或存款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银行机构;在*设立二级分公司及以上,或年保费收入5亿元以上的保险机构;在*设立区域性营销(管理)中心、注册资金20亿元以上、监管分类等级在B类以上的综合类券商。

4、鼓励国内外企业入区投资建设和发展本意见规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投资业主为单一法人主体,并符合下列条件:综合类企业(限于商贸服务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多元经营企业集团)必须近3年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且上一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类(不含批发类)企业必须净资产1.5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且上一年

度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

5、吸引国内外大中型商贸服务类企业入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引进的企业应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条件。

6、鼓励本市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写字楼,用于引进、发展本意见规划的现代服务业。

三、对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7、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对我市产业特别是服务业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意义的项目,以及投资8000万美元以上或6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规范土地出让,加强对符合产业导向、规划要求项目的支持

8、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符合第3、4、5、6、7条规定的,可优先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挂牌项目可一次性、也可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第一阶段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经金融商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缴清第二阶段土地出让金的,第二阶段出让合同生效。每个阶段的出让金按年平均出让金与出让年限的乘积计算。

9、其他开发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允许个人、个人合伙竞投(竞买)后再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但申请竞投(竞买)时须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国土管理部门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五、加强领导,严格准入

10、成立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国土、建设、发改、外经贸、市场贸易、工商、财政(地税)、人行、银监等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金融商务区的招商与建设工作总协调。

11、建立专业化项目招商机构。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设立项目招商科,负责招商策划、文本制作,以及对投资业主资产规模、质量、纳税、信用、品牌等方面进行考察。同时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与外经贸局要加强协作,确保引进项目质量。

12、按照“成熟一个,引进一个,宁缺勿滥”原则,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招商项目确认程序:业主提出申请──招商科受理、考察和审核后提出初步意向──经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联合评审──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对入区建设项目在限时承诺办结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实行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工程制度,确保入区项目的无障碍施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报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4、项目投资业主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出让合同约定施工建设。受让人向出让人缴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经双方签定后,转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分批次退还,基础开挖退还20%,主体工程结顶并通过验收退还30%,项目正式开业退还30%,项目正常运行3年后退还20%。期间所产生的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归项目投资业主所有。

15、项目投资业主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出让方有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即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工程实际结算造价收购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

16、挂牌项目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利用土地。除本市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开发项目外,其他挂牌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转让;因特殊情况项目发生整体转让的,必须保持项目功能、用途不变,并取消项目业主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

七、加强财政扶持,促进金融商务区的繁荣发展

17、强化对金融业的支持,加快推进金融发展高地形成。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入库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三年内100%、后三年50%的标准分成给所属街道,专项用于金融商务区的建设和管理。

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8、加强对商贸服务业的扶持。对新引进的外贸、物流、信息、文化传媒、中介服务等企业实际入库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二年内100%、后二年50%的标准分成给所属街道,专项用于金融商务区的建设和管理。

对上述新引进的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新入区属本市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协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省级行业协会补助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19、积极探索培育、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或国内大中型商贸服务企业总部当年实际入库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三年内100%、后三年50%的标准分成给所属街道,专项用于金融商务区的建设和管理。

对新引进的上述机构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省外企业集团总部迁入该区的,经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20、大力发展楼宇经济。项目投资业主将楼宇整体出租用于引进本意见规划发展产业的,对当年房产租赁所产生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三年内100%、后三年50%的标准分成给所属街道,专项用于金融商务区的建设和管理。

本市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开发的楼宇,用于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外贸公司、国际采购商等外贸主体,以及金融、信息、物流等与商贸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业,视情可以优惠

价出售或出租。但上述入区企业不再享受购房和租房补助。

21、市外新引进企业在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

对新入区的本市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的新增部分参照以上条款分成给所属街道,专项用于金融商务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其他

22、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

2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4、本意见由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