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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残疾人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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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残疾人管理实施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关心残疾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以扎实推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创建"扶残助残爱心城市"为抓手,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促进和谐"的工作目标,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残疾人共享小康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2年,全市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每个残疾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与全市人民一道迈进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坚持普惠特惠、全面发展。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创新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城乡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兼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把农村、社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把残疾人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

二、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出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患大病享受医疗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视财力再给予适当救助,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验配助听器、验配助视器、为下肢缺失者安装假肢。创造条件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帮助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纳入康复救助范围。对重度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给予补助。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康复服务网络,建立市级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逐步在医疗机构中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利用城乡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制定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施工作计划,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优生检测。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宣教。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执法监察,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加强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方案。

(七)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完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并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建立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城镇失业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适当就业补助。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各类专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九)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政府给予补助。发展以培智教育为主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对特殊教育机构给予一定的教育经费补助。建立扶残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除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对录取高等院校全日制就读的给予奖励;高等院校将其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资助政策。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给予奖励。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地税部门代征办法,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积极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难以就业的残疾人优先提供就业援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农村扶贫和支农惠农政策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优惠,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培育和扶持残疾人扶贫基地。对新开办劳动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创业初期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无偿扶持、金融机构贷款贴息支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服务。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参与培训、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凭相关证书给予补助。

(十一)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把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大市"、"体育强市"建设内容,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市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比赛,定期举办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发展和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比赛和演出。建立残疾人体育、文艺人才的培养、选拔激励机制,建立残疾人体育、文艺人才训练基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安置有体育、文艺等方面特长的残疾人。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服务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其他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支持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家政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及依托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十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强城市无障碍建设,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规范和标准,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市建设相配套。镇乡和农村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吸收其参加项目验收。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适当补助。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代步车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进站、上下车,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免费携带;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电视台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加大对中国手语的推广应用。

(十四)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缩小残疾人在信息社会中与健全人的差距。完善实时共享的残疾人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残疾人基本状况。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残疾人政策信息、办事程序、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社会支持

(十五)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党委、政府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要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工作,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残联承担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十六)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费支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

(十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专版专栏,刊登播放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及老龄协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全面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爱心单位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加强残疾人法制教育,增强残疾人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遵守法律法规的的自觉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残联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承办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在市、镇乡(街道)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的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健全镇乡(街道)残联组织,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等方式,配齐配强残联理事长。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必要数量的残疾人专职、专业人员,并落实相关待遇。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逐步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稳定专业人员队伍。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建立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发挥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九)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鼓励社会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和残疾人教育及体育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