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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发展创新教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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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发展创新教育实施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市机关各部委办局及市属单位:

为迎接新世纪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的挑战,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依靠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推进科技进步的工作目标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调整和优化我市经济结构的关键,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的主要途径,是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兴工强市”战略的突破口。要紧紧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壮大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的要求,加强高新技术的开发运用、引进创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再创*经济发展的新优势。到20*年,我市在电子材料、医药化工产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要初步形成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产业优势;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要广泛得到推广应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达到20%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到50%以上,技术进步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比重达到55%以上,全市综合科技能力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到2*0年,初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基本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机制。

按照省政府(*)1号文件政策规定,要着力扶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制定切实措施,积极培育市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鼓励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建立股份合作,并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经市科技部门认定,财税部门批准后,其股权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在3年内减半征收。

2、加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

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攻关、火炬计划和高新技术的项目,银行优先给予项目评估和贷款支持;列入国家、省专项给贷项目的贷款,有关银行按规定给予办理贷款;金融机构每年科技开发贷款余额应占贷款余额的1%以上。

继续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每年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科技三项经费按财政支出1.5%的标准安排并逐年有所增加。从*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奖励科技人员。

3、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探测步使企业成为高新技术开发和投入的主体。凡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技术开发率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3%提取,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含10%),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低扣应税所得额。

4、经市财税部门核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对金华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

5、对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一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后,可列收列支全额返还。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从通过省级鉴定之日起,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税部门核准对该产品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返还给企业的税款,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6、各支贸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系统职工技协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市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财税部门审批,暂且缓征收营业税;对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经市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财税部门审批,免征营业税。

7、对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自行研制的科技成果,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8、经认定的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需要可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仪器和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经市财税部门核实,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为开发研制高新技术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仪器,单台阶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9、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收益部分,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需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半征收。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列为市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贷款,在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中,缓征因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努力创造进一步推进科技进步的良好环境

1、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7号文件),建立市专利管理机构、技术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制定*市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实施办法,加快推进技术入股,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尤其要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等,充分调动、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健全完善市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制度;两年一次评选[表彰市科技标兵。

3、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可领办或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凭单位同意的证明,办理企业登记;经单位同意,也可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性工作。

4、积极吸引高校、科研院落所的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独资、合资创办民营科技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急需的技术人才,经科技、人事等有关部门认定可办理本人及家属户口在市区落户,并免收有关规费。

5、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可优先获得政府科研经费,贷款贴息等支持。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项目洽谈或考察进修,要优先安排。

6、企业内部技术开发项目,新产品开发投产后新增效益中可提3%以内的资金用于奖励有功科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将其高新技术开发、引进及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数和岗位职务等条件的限制予以优先晋升。

7、经原单位批准同意,农业科技人员到生产单位进行技术承包,承包期内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业科技人员被聘到生产单位从事本职技术工作,在聘任期内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乡镇在编农技人员,从事基层农技工作15年以上的解决本人或符合条件配偶或子女1人农转非。

8、每年一次进行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提高科技进步资金额度,设立市科技进步特别贡献奖。奖励在科技研究、开发、应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

9、加强科技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报、*电视台要建立科技宣传专栏。科技法规要列入“三·五”普法教育。要关心科技人员的学习,继续搞好科技人世间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要继续办好中国农函大*分校,进一步推进农村科学普及工作。

四、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科技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进一步提高科技意识,切实把科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真正为科技进步、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市科技进步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科技专题会议,研究科技工作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科技工作会议,制定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营造推进科技进步的良好氛围。建立*市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科委),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为一的具体指导管理工作。

3、加强镇(乡)科技工作的领导力量,完善科技工作服务体系。要继续配备落实镇(乡)科技副镇(乡)长,建立健全镇(乡)科委和科协组织,要把镇(乡)科技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各镇(乡)党委、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科技工作。全市每年要评选表彰科技工作先进镇(乡)。

4、各经济主管部门和大型骨干企业要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推进科技进步的各项政策措施。

5、建立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科技信息交流,科技项目中介和技术专利转让等服务工作。组建市科技咨询专家组织,加强科技调研、论证和咨询工作,推进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推广,加快高新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