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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购买就业岗位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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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购买就业岗位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购买岗位的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教师、监督管理类除外)、编外聘用人员,以及财政补助或政策扶持的社会公共事业工作人员。

二、管理职责

1、建立全市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府办、人事劳动、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职。

2、人事劳动、编制部门负责购买岗位计划的审核、公开招考和用工管理。

3、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核拨和监督管理。

4、监察部门对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进行全过程监督。

5、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政府购买岗位计划的初审,以及对聘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雇员)的培训和教育,并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聘用人员(雇员)加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应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按规定给予处罚;仍坚持不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辞退,并报市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三、待遇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工资按同等条件的在编人员标准核定;其他人员月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聘用人员(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其他奖金及福利,雇员按本单位在编人员标准,其它聘用人员按本单位聘用人员标准。

四、聘用原则和程序

1、聘用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聘用程序。①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申报;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岗位审核;③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招聘公告,组织公开考试,监察局参与监督;④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⑤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经考核合格并报批后,续签聘用合同,并报市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3、公开招用原则上一年二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招考一次。

五、政府资金补助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聘用的人员,由市财政核拨相应经费。机关事业单位雇员按在编人员标准拨付;其他聘用人员按11800元/年·人补助。

购买岗位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将聘用人员花名册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凭证,报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按年中、年底分二次拨付。

六、工作要求

1、建立政府购买岗位报告和审批制度。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编制缺编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招聘计划。用人单位每年1月份向人事劳动、编制部门预报当年聘用计划,填报《*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聘用人员)招录计划表》,经人事劳动、编制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核准的计划数内按程序组织聘用。

2、工作人员一经聘用,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保证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确保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对勤杂人员的聘用要适当降低门槛,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和货币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方便,切实把我市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