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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人才智力引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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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人才智力引进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打造创业创新人才高地,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为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重点引进“两高一紧”人才

(一)引进人才是指在*市外(户口和人事关系不在*)工作、学习,通过迁入引进和柔性引进等引才方式来*工作的各类人才。

(二)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两高一紧”人才(即高层次、高技能和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5、具有硕士学位或以上的人员;

6、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的人员;

7、技师、高级技师及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

企业单位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事业单位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紧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以上人员,可以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入。党政机关重点引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高学历人才。

第二条完善人才引进方式

(三)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人才。凡是以不改变户籍、不定工作时间、不接转人事关系,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在我市工作的,可依据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的待遇。

(四)引进人才既可先就业,后落户,也可先落户,后就业。就业前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引进人才需要重新建立档案的,在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经人事部门核准,其人事档案可予重建,并确认其原工龄,工龄连续计算。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愿意来本市工作的,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本人意愿人事关系、代办落户手续。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条实行引进人才津贴制度

(五)两院院士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我市企业工作期间,市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和3000元的生活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对其科研生活给予保障。

(六)企业应优先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应及时提供住房,参照标准为:两院院士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住房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及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住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住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住房且产权归引进人才个人所有的,其费用允许列入企业成本。对企业自行建造的人才公寓或专家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迁入引进的人才,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0万元/人;

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8万元/人;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员,12万元/人;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万元/人;

5、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高级技师人员,3万元/人。

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津贴标准的,按最高标准享受,不重复计发。

安家津贴在3年内全部发放,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享受安家津贴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公务员应服务满5年以上。

第四条提供引进人才“绿卡”服务

(八)对迁入引进的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实行“绿卡”制度。凭《*市人才绿卡》,可享受以下服务待遇:

1、属本市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可不受身份和用人单位性质、编制限制;

2、其父母、配偶、子女户籍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

3、其配偶的工作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对口妥善安置;其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合适的工作。

4、每年安排一次体检,每两年组织安排一次休养考察活动,市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安排,费用在市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构建引进人才创业创新平台

(九)支持和鼓励开发区及机械制造、磁性电子、医药化工等主导产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吸引人才创业创新,市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十)对于携带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引进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课题,给予优先立项和优先上报立项。对能大幅度提高我市区域经济和块状经济竞争力的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人才,经市科技局、经贸局认定后,通过科技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并经批准可对新建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收、科研经费、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在市外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效益显著的,可在我市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一)企业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可依据合作形式和业绩贡献,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引进人才可以以技术、专利入股,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人才本人协商确定。对引进人才所创办的科技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落实引进人才社会保障

(十二)用人单位要积极为各类人才办理养老、医保、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迁入引进的人才,其原有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入;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无法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持绿卡人员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作缴纳年月数一般不超过实际缴费年月数的四倍。

(十四)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必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应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发挥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作用,对拖欠工资报酬、擅自离岗等现象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劳动(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

(十五)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可在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就近解决。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律免收借读费。

第七条创新人才引进工作载体

(十六)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进站工作。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对进站博士后的项目开题后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经费资助。科研项目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按市委〔20*〕7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项目,科技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对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引进博士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企事业单位执行实施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人事部门核准,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给予国家级项目每项3万元、省级2万元的奖励。

(十八)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硕博生实践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和挂职实践提供条件。建立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见习学生和挂职实践的硕博生每月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相关部门核准,给予见习基地和实践基地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大专见习学生每人每月3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见习学生每人每月500元;挂职实践硕士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1000元。

(十九)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人才交流招聘活动。凡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外出人才交流招聘活动,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组织活动工作经费由市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设立专营或兼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人事部门审批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八条营造人才工作良好环境

(二十一)各镇乡街道、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智力的引进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制订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将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优秀人才制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中的智囊作用,帮助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以及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十三)加大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市政府原则上每年安排200万元财政资金作为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服务、奖励和人才工作环境营造、人才市场建设等。

(二十四)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不断提高人才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规范和完善各类人才奖励评选标准和办法,大力宣传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和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加强人才工作者队伍建设,开展人才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第九条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