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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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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意见》(浙政发〔2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公平、经济、便捷、有效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开拓创新,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达到“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具体工作指标:

——2010年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10年建立起20分钟的社区卫生服务圈,90%以上的居民出行20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责任医生达到1000—1500人口配备一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

——2010年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主要慢性病管理率分别达到80%,以家庭为单位,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1、机构规划布局。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进一步完善目前基本建成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镇乡街道办好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宁街道增设南片和东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按5000人口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区原则上按每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由镇乡、街道卫生院转型成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要进一步把镇乡、街道卫生院和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在城乡发展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除上缴中央的外,予以减免。新建城镇社区办公用房时应统筹安排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农村村镇合并、征地拆迁户集中居住小区,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物业用房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房屋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用房租金免交。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人员与业务管理、医疗设备、行业监管等具体按照《*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浙卫发[20*]155号)》文件执行。对符合条件者,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一名称注册登记;对硬件条件暂时不符合者,但已具备服务理念,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二名称注册登记。

2、机构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业务用房、科室设置、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环境营造、管理制度等方面按照《*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155号)文件执行。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

1、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能,是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为骨干,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主要包括:(1)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促进城乡居民形成良好的健康行为;(2)开展妇幼保健、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等预防保健工作;(3)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健康管理,做好伤残康复指导;(4)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治;(5)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家庭医疗护理,送医送药上门服务;(6)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指导和生殖健康服务;(7)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等;(8)社区卫生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中医诊室和中药房,推广应用安全、有效、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再向医院模式发展,除服务辖区实际情况需要和原有基础允许,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

2、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对社区责任医师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农民健康体检与建档工作,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农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重点做好责任区内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妇幼和老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主动巡诊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社区责任医生可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3、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继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社区责任医生。责任医生、护士聘用期限一般为二年一聘。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在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基础上,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认真实施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积极为社区培养全科医师、护士,争取到2010年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岗位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大力鼓励和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2、强化市属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深入实施“医疗专家进社区、卫生服务新农村”等医院牵手社区行动和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按《*省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浙卫发[20*]154号)文件,有计划地组织城区市属医院医生、护士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让居民能就近享受优质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总体水平。

3、深化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聘任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合社区特点的符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政策。

根据《*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58号),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与全科医师1:1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医技科室、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标准为每万居民14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以上配备标准核定编制数量,要求在20*年4月前,全面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工作。

(二)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

市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将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1)以市财政为主,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2)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市财政给予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要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3)对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租金由市、镇乡街道共同分担。(4)从20*年起,按全市城镇居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5)政府对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和经费支持;继续落实市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员工作经费。(6)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经省考核验收后,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发挥医疗保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促进作用。

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拉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低于二、三级医院。探索完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相适应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与监管。

1、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促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作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为政府工作重要目标,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和指导,全面落实部门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城乡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管理组织,建立具体工作和监督、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各镇乡街道及社区、村民管理组织的作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发改、财政、人劳社保、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教育、人口计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强化中心对站的一体化管理措施。进一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确保用药安全。

3、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和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财务收支公示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确保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