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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产权交易健康发展,规范产权交易机构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发展我省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思想
产权交易市场是企业优化产权(股权)结构、进行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基础性公共平台,是地方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交易市场的载体,是按照一定交易规则和程序运行,为各类产权(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的场所。
针对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市场化程度较低,交易行为不够规范以及产权市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交易行为为基础,增强交易机构功能为重点,信息网络为纽带,通过引导,健全制度,加强服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二、合理布局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中心城市功能,根据适度集中,兼顾地区发展的原则和产权市场的现有交易量和潜在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防止机构过多过滥,造成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现有产权交易机构要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规范;新设机构要严格控制,从严把关,增设机构以尚未设有机构的地级市为主,适当兼顾少数确有发展条件的县(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积极发挥中心城市向周边地区的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鼓励开展合作与联合,通过竞争,实施兼并、重组、托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体制
(一)统一产权交易机构的名称。现有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的名称,统一改称为产权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与政府脱钩的步伐,真正做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开。
(二)规范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行为。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程序运行。产权交易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交易行为透明度,相关的交易信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三)依法保障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有产权的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浙政[*)12号文件的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非国有产权交易要防止虚假信息,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四)切实强化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管理。产权交易相关中介业务涉及到交易的公平、公正,为规范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业务时,必须达到产权交易从业要求。
四、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体制性、政策性障碍,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企业、个人等委托人,不受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的限制,可自主选择产权交易机构买卖产权(股权)。
(二)按照中央纪委有关建立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的制度要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转让,要引导其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
(三)增强产权交易机构的活力和功能。产权交易机构内部可以设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资咨询等服务部门,以增强其服务功能;也可以通过会员制等多种形式,吸引各类中介机构作为其固定的会员,为交易双方提供资产评估、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在现行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新的交易方式,增设新的交易品种。通过提供优质服务,降低交易费用,吸引各类产权进场交易,不断扩大业务范围,繁荣产权交易市场。
(四)建立全省产权交易信息网络。以网络为纽带,加快产权交易所之间的联网,形成全省产权交易联网运行框架,进一步增强全省产权交易整体运行的功能和效率。
五、切实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和发展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调解决规范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共同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做好对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规范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