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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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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0号),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意见

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强化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内部

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执行。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医疗机构按需求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三、规范医疗服务项目

从20*年起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统一名项目的服务内容。在全国统一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以外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向市级以上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省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试行,同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确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制定和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协调各市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接受省级医疗机构的

价格备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管理目录、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调整市管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实施对本地区范围内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接受所辖医疗机构的价格备案。

五、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并根据成本、供求等因素变化及时调整。要逐步提高技术劳务价值含量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拉开不同等级医院间的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成本核算,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成本测算体系,规范政府压疗服务价格调定价工作程序,完善价格听证会和价格调整的社会公示制度。

六、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

要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提高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构,发挥医疗机构物价员的作用。各医疗柳,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结算医药费用时,应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要按规定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价格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完善价格举报制度,坚决纠正和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七。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在20*年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出台前,先稳步推进以下改革:

(一)实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浮动。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运转的市县,经省同意,其技术劳务价值含量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按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二)分批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20*年上半年将部分收费项目下放市管理,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在改革过渡期,继续实行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政策,在控制医院药品收入的同时,年内将调整手术、护理等技术劳务含量高的服务价格,并适当降低部分过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八、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