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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意义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抓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为我县各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武义的要求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着力建立健全我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解决公共资源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总体要求。逐步取消政府对"竞争性、有限性、垄断性"的公共资源指令性配置方式,凡是符合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求、群众比较关注、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应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凡是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都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公平竞争的方式统一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凡是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信息,都应及时、准确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它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原则和重点
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坚持依法、公开、利民、"谁主管谁负责"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在继续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四大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上,下一阶段重点推进以下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经营开发项目,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出让,矿产资源、森林、荒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2、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供气、供热、排污权有偿使用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公用设施冠名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出租车营运权的选择等;
3、非经营性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4、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会展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包括文体(会展)活动冠名权、公办学校教学用品和后勤服务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等;
5、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项目,包括公共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公房租售、公车定点维修单位选择、公物处置等;
6、利用公共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选择和招标、审计等中介服务单位选择等;
7、其他可采用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三、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若干意见》要求,将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综合管理机构和交易办理机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
1、领导机构。将原"武义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名称规范为"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2、综合管理机构。将原"武义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称规范为"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3、交易办理机构。将原"武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名称规范为"武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明确职能分工。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建章立制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审定、公布各类交易制度;
(3)会同监察等部门督促应进场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4)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5)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
(6)对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7)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诉统一进行登记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投诉的调查处理。
各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部门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做好招标公告、评标专家抽取、交易见证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监察部门、各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现场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处理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建立交易信息、交易制度、评标办法、操作程序、查处结果、收费项目、工作纪律等各项公开制度。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对应进场而未进场项目,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单位)统一进场交易,规避、阻挠进场交易或擅自在场外交易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