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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凡在本县城镇内购买住房并要求迁移至住房所在地的,均可以购房入户名义办理农转非迁移手续。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三)自本《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由县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一套住房,可比照家庭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土地房产登记的相关费用,自本《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存量住房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证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扶持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降低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七)放宽新出让地块价款支付期限。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项目,首付款在二个月内付清、4个月内付清余额的50%、6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款,不计利息。
(八)放宽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期限。
(九)促进小区规模化建设,控制土地分割出让、零星出让。
(十)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在积极开展个人购房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同时,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督促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购买自住房。
(十一)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府、银行、企业间合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加强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