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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帮助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目标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二、救助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各乡镇(街道)农村的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下山移民脱贫、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2、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3、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三、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县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认定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街道)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五、救助标准
1、建设标准。新建户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家庭实际在册家庭人口数计算,一人至二人家庭为30平方米,三人至五人家庭为50平方米,五人以上家庭为75平方米。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补助标准。新建、扩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80元;修缮按照调查摸底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助0.1-0.5万元;置换房屋由所在地村委会先行收购闲置房,然后置换给困难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0.6万元。在责任期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给予10%的奖励。
六、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以及低保证明等材料。
2、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建设、财政、民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灾倒房或其他困难对象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街道)按救灾工作或县政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5、组织验收。住房救助对象危房改造完成后,由县建设局、民政局派人组成安居工程验收工作小组,按检查时确定的实施标准逐户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再下拨住房救助补助资金。
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当年验收。
七、组织实施
1、落实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落实专门人员,帮助住房困难户办理相关手续,并监督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困难家庭的住房改造任务。建设、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完善保障措施。建设、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残联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轻救助对象负担。对救助对象建房,各地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3、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做出积极的贡献。
八、其它事项
1、凡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改造后的住房仅限于救助对象本户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补助金一律予以收回。
2、本实施意见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