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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局家庭工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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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局家庭工业发展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

根据县委办〔20*〕22号《关于鼓励支持家庭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确认办法

1、扶持对象认定

扶持对象在符合县委办〔20*〕22号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开办在旅游风景区规划范围外、并确保生产用房安全的家庭工厂。

2、初创家庭工厂补贴认定

初创家庭工厂是指在扶持对象范围内,自20*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家庭工厂,凭工商营业执照认定。

3、购置制造装备补贴认定

初创家庭工厂投资购置制造装备或已办家庭工厂新增购置制造装备,凭设备清单及税务部门当年出具的票据认定。不能提供发票的,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准。

4、租用标准厂房补贴认定

初创家庭工厂租用标准厂房,凭租房协议及财政税务部门当年出具的票据认定。

5、搬迁补贴认定

家庭工厂搬迁,凭新址工商营业执照及有数码日期的搬迁前后的照片认定。

6、税收补贴认定

家庭工厂为龙头企业提供零配件上交税收,由申请补贴的龙头企业提供双方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当年出具的票据认定。

7、免费办照认定

初创家庭工厂凭县、所在乡镇(街道)家庭工业办证明免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确认程序

1、由申请补助的家庭工厂填写表格(附后)中的相关内容,并按表格要求附上相关确认资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家庭工业办。

2、所在乡镇、街道家庭工业办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与每月的报表一并送县家庭工业办。

3、县家庭工业办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资料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意见,年终报县发展家庭工业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