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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安全、高效、持续、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的满足农民用水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晰工程产权
农村饮用水工程一般以组织投资建设单位为工程产权单位,相应地也确定为责任主体单位。
1、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县城市自来水公司,包括管网的维护与经营。
2、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
4、村网工程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
5、水源工程:以原有蓄水工程作为水源的,水源工程产权不变。由责任主体单位承包经营或按引供水量作价补偿产权单位,也可以一次性买断蓄水工程。新建水源工程由组织投资建设单位持有工程产权。
二、合理确定水价
1、水价确定的原则
实行有偿用水,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水价的确定依据农村供水总量、水费的收入和农民可承受程度确定,在确保使农户能够承受、用得起水的前提下,让经营者的水费收入扣除管理费用后,有一定的经营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容量水价,超额加价,季节浮动等经济杠杆调节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水价的确定
城市管网延伸的用户按照县自来水公司统一的水价计收。其它供水方式的由用水管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水价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建议水价为每吨0.6~1.2元。用水紧缺的地方,可实行定额包干、超额累进计费或丰水期枯水期分别定价。
3、水价的调整
由于运行管理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水价必须进行调整时,由业主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水价调整方案,经用水管委会、用户代表会通过后,方可调整水价。
4、水费的收取和管理
(1)城市自来水供水的村。按照县自来水公司报物价部门核定的饮用水价计量收取,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按自来水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2)区域联村供水、单村自行供水的村。水费根据村生活习惯,一个季度或一个月收一次。针对有些农户用水龙头滴水逃避水费的现象,可规定每年交4~8元的管网维护费;或实行水费"起步价",即每月每个水表水费定一个最低额,如1元,不足1元,按1元收取,超过按实收;或规定用水"起步量",每月每户表1吨。
(3)水费计收与管理。水费收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定期收取。落实专人计收,采用专用票据,设立水费收缴帐户。水费收入只得用于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即:消毒药、管理人员工资、设备的更新改造、管网维护等直接用于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的开支,严禁挪作它用。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用水农户和社会的监督。
(4)水费减免。集体公益性用水,如消防用水等,一般不收取水费;对村中70岁以上老人或困难户,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减免。
(5)实行计划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条件和需供水量制订方案,缺水地区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水源条件较好的,可在保证受益范围生活用水前提下,鼓励向其它用水性质的用水户有偿供水,以充分利用水资源。
三、结合实际确定管理模式
要根据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农民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发挥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管理模式。
1、产权拍卖
产权拍卖就是饮水工程由乡、镇及村集体改造完成后,将饮水工程产权拍卖给个人,由个人负责饮用水工程的长期经营、管理和维护。产权年限一般为15~20年。
2、长期承包
长期承包就是由乡、镇及村集体将饮用水工程经营权承包给个人,由个人负责建后的收费和管理,产权年限一般为20年左右。
3、成立农村饮用水协会
通过成立农村饮用水协会负责工程运营管理。用水协会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2~3名,会员若干名。
四、加强水质检验和监测
各供水工程责任单位要建立以水法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完善检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日供水量在200m3以下的供水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日供水量在200~1000m3的供水单位要逐步具备检验能力;日供水量在1000m3以上的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化验室,按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
监测过程中,一但发现有异常情况或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妥善处理,并加密检测次数。
各供水工程责任单位要加强水源地保护,从源头防止水质污染。依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山林封禁、水土保持工作,逐步减少或终止水源地的农作物垦植行为。
五、完善考核机制
进一步完善农村饮用水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考核,对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以及工程运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与表彰和奖励。对于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水费不收缴等管理状况混乱的管理单位给与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