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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经营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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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经营服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引导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力争到2012年底,全县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比例明显提高,农业土地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全县耕地流转率达到30%以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鼓励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优先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主导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对土地流出农户和受让主体的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产业发展情况,从点到面稳步推进。

二、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流转土地

(一)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积极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提倡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支持跨村跨乡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通过集约化经营,实现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

(二)促进抛荒耕地流转。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而不流转经营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依法收回的弃耕抛荒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承包方收回代种的承包地时,应支付给代种方一定的土地整理费。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重点加强对土地长期流出户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管理

(一)优化土地流转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县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县农业局和乡镇(街道)要落实专门人员具体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村级要落实土地流转信息员。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武义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平台,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工作,加强对土地流转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以及流转土地的后续管理。

(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倡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或按稻谷实物折价、承包年限逐年递增、农用地定级估价等办法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中心,通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承包地。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出具包括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且有承包方签名或盖章的土地流转委托协议书;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要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引导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和委托流转协议书以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文本为准。

(四)加强对承包地和流转土地的管理。承包方提出流转承包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应及时备案,并报乡镇(街道)政府和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管理,防止流转土地转为非农用途,防止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要加大投入,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到2012年,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切实开展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访调处和纠纷仲裁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访的调处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和仲裁制度,开展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一)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积极鼓励农村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县财政要整合现有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建立涉农部门、责任农技员联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农业见习基地工作的,按《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9〕46号)执行。

(二)大力支持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大力支持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或作业环节服务,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县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对粮食生产的补贴。凡土地流入5年以上,种粮面积100亩以上的合作社、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通过县农业局发放粮食生产作业服务券的方式,给予每亩200元的补贴(按每年40元/亩、连续5年补贴的方式进行)。支持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时,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按流转面积的5‰比例内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须经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国土所选址,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大流转土地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推动开展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农信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责任人员和工作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县政府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考核内容。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