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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基本内容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对低保家庭中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我县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低保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到2012年,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并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康复覆盖面。
1、对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员免费实施复明手术,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
2、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下肢缺失残疾人免费安装普通假肢。
3、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低视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视器。
4、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听障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
1、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家庭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对纳入集中抚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
2、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
3、对其他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实行居家安养。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的费用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公布的指导线确定。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资金保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文件精神,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保障"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各项工作的补助标准,可根据情况的变化,由各负责实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调整。
四、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县残疾人工作的重点。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的成果,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作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