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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贯彻实施"工业强县、开放兴县、生态立县、旅游富县"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旅游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我县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旅游富县"发展战略,以温泉为龙头,以古建筑和丹霞生态景观为主要特色,全力打造温泉生态旅游品牌,把*建设成为著名的温泉养生休闲度假胜地。
2、工作目标:到2011年实现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年旅游总收入15亿元,占全县GDP比重达10%以上。
3、科学编制旅游规划。把旅游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要强化旅游功能;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文化等产业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旅游规划要求,优先整治风景旅游区内及沿线村庄的环境。
4、整合资源,着力打造旅游品牌。加快温泉度假区开发建设,提升开发建设的规模和档次,打造温泉旅游品牌。严格保护"温泉"品牌,促进温泉资源有序开发,确保温泉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以郭洞和俞源历史文化名村、丹霞景区、牛头山国家森林公园为重点,加强景区整合,争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4A级旅游区。
5、完善城市功能,努力打造温泉名城。以创建温泉名城为目标,完善城市旅游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扶持旅游集散(咨询)中心的发展,积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特色街区,促进旅游购物。加快建设各种档次的旅游饭店,提高旅游接待能力。
三、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加大旅游产业扶持力度
6、建立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从2007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旅游产业发展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全县旅游规划编制、从业人员培训、温泉品牌保护、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扶持、旅游品牌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产品促销、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客源市场开发及扶持旅游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奖励。
7、加大旅游项目用地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8、扶持旅游服务企业发展。对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矿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用电按浙价电[20*]45、49号文件实行。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可按规定的上限执行。旅游景区新评上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一次性奖励,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旅游景区新评上国家3A级以上旅游区的一次性奖励,3A级10万元,4A级30万元,5A级50万元;旅游饭店新上三星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10万元,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40万元;星级饭店引进国际知名品牌管理公司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评为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旅游企业被市级以上旅游部门评为最佳(优秀)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奖励为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旅行社进入省五十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国百强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的奖励5万元。年引进县外来武过夜游客达到一定数量的旅行社给予相应奖励:0.5至1万人·天(含0.5万),每人每天奖励2元;1至1.5万人·天(含1万),每人每天奖励3元;1.5至2万人·天(含1.5万),每人每天奖励4元;2万人·天(含2万)以上的,每人每天奖励5元;每个旅行社奖额最高可达10万元。旅行社接待海外游客来武旅游住宿,每人每天奖励20元。建立特色旅游商品开发、生产的奖励机制。
开展全县优秀旅游商品征集、评比和展销活动,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旅游商品称号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9、加快发展工农业旅游。鼓励工农业旅游项目开发,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10、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旅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和协调解决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旅游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聘请业界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组成县旅游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关于我县旅游开发建设的意见建议。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将旅游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县假日旅游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黄金周旅游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
11、改善旅游交通环境。交通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的道路建设,将规范的景区交通指示牌设置列入道路规划和建设内容。合理安排景区客运班车,为游客提供交通方便,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为旅游车辆提供良好服务。
12、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加快旅游景区停车场、旅游公厕等配套设施建设,适应游客量增长的需要。抓好旅游购物中心规划和建设。规范设置旅游景区标识牌,完善游览休闲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范围内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旅游景区内严禁开矿采石、取土挖砂,严禁乱搭乱建,严格控制林木砍伐,防止人为破坏景观。
13、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加强和改善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旅游企业要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游客接待水平。进一步规范对旅游企业的收费,公开收费的项目、标准及依据。杜绝对星级饭店的多头、无序检查,公安部门履行日常管理检查应事先通知饭店负责人,并须持治安检查证或工作证,坚持文明执勤。简化境外旅游团队入住手续,尊重境外游客的不同生活方式和习惯。对重点星级饭店,有关部门要通过共建方式积极予以帮助指导,为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其他事项
14、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由企业申报,经县旅游局和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15、本意见中的旅游开发项目是指经县旅游局论证,并由县发改局核准的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项目;旅游企业是指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推荐商店(购物点)和经县旅游局认证、县发改局核准的休闲度假项目。
16、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