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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建筑节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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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建筑节能意见

建筑节能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能源紧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凡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以及在2007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均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到2008年,全县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均达到节能50%的标准,同时抓好太阳能利用、生态建筑、先进的供能供热技术;到2010年,全县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要积极制订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高能耗的既有公共建筑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机制,基本完成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强化责任,严格建筑节能规范管理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1、在审查、评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的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予评审、审查通过。

2、依法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的监管。

(1)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2)督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审查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3)督促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4)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

(5)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6)督促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提供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单位、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销售。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建设项目立项投资审查时,加强对建筑节能内容的审查。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三)县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发展新型墙体材机构应当做好全县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节能中的推广应用工作。凡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要切实保证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

(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五)县财政每年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发等。

(六)税务部门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应及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县科技、价格、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三、加大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

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鼓励和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围绕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热(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坚决依法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禁止和限制新建建筑使用高耗能的用能设备系统。在建筑工程基础以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烧结砖,积极采用页岩砖、轻质材料制品、加气砌块、保温复合墙体材料等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紧迫感。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强化责任,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目标。

(二)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关键要提高市民的节能意识、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建筑节能与节约能源、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提高城市品位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人员开展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施工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三)完善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管理、检测试验、登记备案、检查考核、验收评定、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等项制度,规范建筑节能的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不断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