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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各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的价格和收费,均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
三、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房产测绘及规划区内按规范要求定线放样,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2、除建房人要求单独设计图纸外,通用图纸应由县级政府无偿提供。
3、办理建房手续所涉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办理产权手续等,一律免予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所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现行减免幅度大于此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三)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单位和个人接受咨询、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政策
(一)农民自建房
1、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对农户可按不超过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标准适当收取费用,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供水设施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3、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
(二)用于农户安置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作出规定。
五、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价格收费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委[2009]56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所确定的政策,对本地区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要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行为;要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价格协调和价格维权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在价格收费政策方面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本意见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