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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部门统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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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部门统计实施意见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5]2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健全统计机构;明确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全面承担起本系统、全行业的统计任务。部门统计人员要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

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部门统计为服务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统计信息和大量的基础数据,并在小康监测、科技进步监测、环境综合监测、以及全区“两个社会”考核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宏观经济运行中不确定因素增加,在这种复杂的宏观形势下,各级领导要更加注重统计工作,统计系统要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努力克服和解决当前在一些部门存在的统计工作基础差、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不稳定、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积极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各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国务院、省有关直属部门制定并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告知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以减轻基层负担。各部门、各行业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完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对一些当前还没有列入国家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而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的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应根据需要积极开展调查。

各部门要高质量地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组织指导本部门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和维护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单位名录库。

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通力合作,认真完成各级开展的全面小康评价、服务业发展评价、社会发展评价、环境综合评价、能源监测、科技进步监测、妇女儿童监测等各项监测评价工作任务。这些工作涉及众多部门、行业,要求高、指标多、时间紧、任务重,调查结果直接影响并最终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和趋势,意义重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切实完成本部门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

各部门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政府宏观决策等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各部门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给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月度《统计信息》已成为各级领导指导工作不可缺的信息工具,必须认真办好,不断提高发行的质量和发行的速度。统计月度信息所涉及的部门,要在工作上给予大力配合,通力合作,灵活机动处理一些部门的特殊情况,确保每月9日前将月度资料报送区统计局,以便统计快速资料在11日前送达区领导,及时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四、规范部门统计资料制度

各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的,应当在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对外公布。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今后凡涉及主要经济社会指标、目标考核和小康监测等事关全局的统计数据,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确认各方信息,认真开展横向分析,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反映我区实际,部门联席会议由区统计局牵头召开,协调和部署相关工作。各新闻媒体新闻报道中涉及到综合性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为准。在向社会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

五、推进部门统计法制建设

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部门统计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担负着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统计局作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统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一是负责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表的审批和管理,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二是研究制定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三是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制度;四是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五是定期对各有关部门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做好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