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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违法用地查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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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违法用地查处意见

一、依法履责,切实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

(一)全程监管,完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机制。国土、建设规划和乡镇、街道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的全程管理,健全批前审查、批中复核、批后验收的监管制度,公共建设用地要全面公告挂牌施工,实施阳光施工,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农村个人建房由国土、建设规划和乡镇、街道人员实行“四到场”制度,即定桩放样、地基基础、地梁浇前、完工到场,在项目竣工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复核验收,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各行政村要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切实负起管好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用地行为;国土所、城建办等基层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当好参谋助手,搞好各项服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未批先建、擅自加层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明确职责,健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责任制。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涉及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违法案件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与各乡镇、街道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造住宅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本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拆除复耕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查处涉及已供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案件;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涉及河道、公路等法定禁用地范围的,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应先予自理,并把处置结果及时通报所在乡镇、街道。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不属本单位查处的案件,应以书面联系函的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建议查处。法律、法规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职责和程序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取土卖泥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把问题发现在初期,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违法用地案件处置采取报告联系制度(报告书、处置单格式见附件1、附件2),逐级明确监管与处置责任。对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制止不力或接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违法用地现象发生的,逐级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乡镇、街道驻村干部负责本村辖区的土地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用地的,要首先进行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制止无效或拒不纠正的,填报“违法用地报告书”后及时将情况报告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在三天内牵头组织城建办、国土所等有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置,对处置未果或无法处置的案件填报“违法用地报告书”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要在五天内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置,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组织人员予以配合执法,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处置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依据规定立案查处,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国土所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土地巡查监管工作,发现违法用地现象,要首先进行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制止无效或拒不纠正的,填报“违法用地报告书”后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土所负责人;国土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三天内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对处置未果或无法处置的案件要填报“违法用地报告书”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国土局分管领导;然后按照前项规定进行依法处置。同时,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落实“四必报”制度(见附件3)。

3、拆除违法用地建房时,公安、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形成合力,健全违法用地案件联动执法机制。针对当前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各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管理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协助执行抄告见附件4)。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进行登记。具体以所在乡镇、街道出具证明为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违法用地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有违法违规用地者名称、项目列出清单,及时通报。国土、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制度,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坚持查事查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联合办案的威力和震慑力作用,确保土地违法案件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两到位”。对已裁定的强制执行案件,国土、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协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四)属地管理,强化信访受理调处督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土信访的初信初访调处工作,尽量降低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作为初信初访的受理单位,负责具体调处工作,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国土所、城建办要协助做好调处工作。对信访人不服继续上访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调查回复,仍不服处理决定的,由区信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复查复核。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国土资源长效管理

(一)建立机构、切实落实责任。区政府建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规划管理处、*公安分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违法用地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应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规划管理处、*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基层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负起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

国土、监察、公安等单位要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商讨疑难、复杂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研究案情,探讨工作,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违纪犯罪案件。

(二)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用地查处考核目标管理体系,明确乡镇、街道领导、驻村联片干部、村干部、国土局领导、国土所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区、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守耕地红线,区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对违法用地重点地区第一责任人约谈、失职问责等措施。必须将本年度新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10%以内;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第15号令)等规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辖区内村干部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带头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乡镇、街道要追究行政村主要领导的责任,视情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调处不力,失职渎职,致使越级上访,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区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乡镇、街道和部门领导对发生上报的重大涉土信访调处不力和重大违法用地行为处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三)定期督查、加强监督管理。区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违法用地查处、信访调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对发现领导不重视、虚报等情形的,将视情节严肃予以处理(督查通知书见附件5)。

(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和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群众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突出宣传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耕地、依法用地、集约利用土地的良好氛围。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顶风作案的典型案例,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对各地好的做法、成功的经验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