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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企业服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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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企业服务实施意见

一、参赛对象

上一年度销售(结算)收入已达到或当年预计能达到创评必备条件要求的,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垄断性行业企业)。

二、创评条件

“百强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房地产企业当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建筑企业当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商业零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他流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

2、年税利总额25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金15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含自营出口免抵调税额,不含补罚税金及其它基金)。

3、当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创评内容详见附表“*区‘百强企业’竞赛活动评分表”。

三、申报和创评程序

1、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推荐申报创评所辖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由区建设局负责申报,商业零售企业、其他流通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2、有关申报部门须在本通知下达后将“*区‘百强企业’竞赛活动申报表”报区经贸局,由区经贸局审核确认。

3、参赛企业次月12日前必须将有关财务报表(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报区经贸局企业科,由区经贸局根据企业销售(结算)收入、税利总额进行排序公布。

4、参赛企业在次年1月中旬按“*区‘百强企业’竞赛活动自查考核表”各项内容进行自查打分,并于1月25日前报区经贸局。

5、在参赛企业自查考核的基础上,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分局、区科技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对参评企业各项指标进行审核、打分,按综合得分高低,报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排位第1名至第10名企业,由区政府命名为“*区十强企业”;第11名至第100名企业,由区政府命名为“*区百强企业”。

四、本通知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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