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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完善住房救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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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完善住房救助意见

一、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列入下山脱贫或地质灾害搬迁范围且无力建造住房的对象(结合“安迁”工程进行实施)。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建设规划部门认定后,由乡镇(街道)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街道)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三)救助标准

1、补助标准。新建和改建住房的计算标准:1-2人按20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4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造价参照每平方米350元。房屋调剂或置换的参照新建标准补助。修缮住房户1-2人每户补贴2000元,3人及以上每户补贴3000元。区残联安排的残疾人安居工程按原标准补助。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的救助住房的具体救助方式。

2、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开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汇总。

3、审查。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建设、民政、残联、西部扶贫委等部门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区建设、民政、残联、西部扶贫委等部门按各自分工职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和实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依据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20*年全区完成60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三、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区民政部门救灾和社会募捐资金;

3、“安迁工程”专项资金;

4、区财政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

1、住房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2、原区残联、扶贫委、民政等部门安排的残疾人保障救助、安迁工程补助、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的救助,仍按原有渠道下拨使用。各类救助资金不得重复补助,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关于财政救助资金,区财政根据年度确定的计划和建设、民政等部门核准的进度,按乡镇(街道)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分期将救助资金核拨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核算到户,补助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的办法。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制。为加强救助工作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日程。

每年市政府下达本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计划后,由区府办牵头,区财政、建设、民政、西部扶贫委、残联等部门进行商定分解落实。

(二)完善保障措施。区建设、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残联、西部扶贫委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轻救助对象负担。对救助对象建房,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应给予优先解决。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广播、报纸、宣传、标语等形式,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努力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