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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方式
“青山白化”治理是以绿化造林、恢复山体生态为目标,采取迁移、拆迁覆土、绿化遮挡等多种形式进行。在高速公路、104国道、82省道(含延伸线)、院十路、黄长路及其它重要路段两侧视野范围内的大坟、豪华坟要一律平毁,对椅子坟要拆除坟圈覆土并绿化,对较远视野范围内的坟墓可采取拆除坟圈覆土并绿化的办法,也可采取绿化遮挡的办法治理,但必须以看不见坟墓为标准。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如期实现生态区建设的工作目标,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2、总体目标:全面完成高速公路、104国道、82省道(含
延伸线)、院十线(院桥至十里铺)、黄长线(城区至长潭)、马杜线(马鞭山至临海杜岐)及其它重要路段两侧视野范围内的坟墓治理,治理率达到100%;其它“二沿五区”坟墓累计治理率达到80%以上。
三、方法与步骤
“青山白化”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治理工作共分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阶段(7月20日至8月31日):搞好调查摸底,核准应整治坟墓的数量,并进行登记造册;成立领导小组,出台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区、乡镇(街道)、村各级召开动员大会,区政府通告,同时区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在全区城乡张挂宣传横幅,散发宣传资料并利用媒体和短信进行广泛宣传,使“青山白化”治理工作进村入户,人人皆知,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治理工作。
第三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通过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标准自行整治。
第四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治理或自行治理未达到标准的坟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坟圈。
第五阶段为覆土绿化阶段(20*年1月至3月):利用植树季节,户主自行对拆除的坟墓进行覆土植树绿化(每座坟墓周围植树不少于6棵),对逾期绿化未达标或重新装修的坟墓一律给予就地平毁深埋。
第六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年4月):由区“青山白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对完成治理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治理未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青山白化”治理工作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必然的发展趋势。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青山白化”治理工作要由党委、政府牵头,各部门参与,乡镇一级具体负责实施。区里已成立“青山白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治理工作实施全面的组织领导,有治理任务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采取“一把手负总责,领导包片包项目”的工作方法组织实施。“青山白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综合、协调、指导工作,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出好点子,指导好面上的整治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政法部门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拒绝、阻碍坟墓整治工作的人和事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财政部门要发挥公共财政作用,落实治理经费,支持整治工作;环保、国土、林业、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分别做好相关地域的坟墓整治工作。
2、广泛动员,强势推动。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形成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要将公告发到沿线各个村、居,使每一位干部群众都了解“青山白化”治理的目的意义及治理的范围、政策、期限,积极主动配合参与治理工作。整治中要充分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具体实施时可由乡镇、街道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面向社会征集拆迁队,由拆迁队来拆除坟圈,以降低费用,提高效率。
3、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区里已把“青山白化”治理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殡葬改革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生态区建设一类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具体考核时通过对治理路段实地检查,采取未治理数和治理基数相比较推算各单位的治理率。为推动工作进程,每治理一穴坟墓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给予5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列入20*年、20*年度预算安排,定期开展督查制度,对治理工作开展缓慢,组织不力,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