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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加强就业再就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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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加强就业再就业发展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

5、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根据不同的再就业对象和途径分别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①放宽从业范围和条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自主选择从业范围和从业方式。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以下,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允许在3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不得少于3万元。

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

③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或高校毕业证等相应证件,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从事微利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高校毕业生,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

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一次性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②企业(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③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①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岗位就业的,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每一岗位每年2000元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③对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④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保险补贴。

⑤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再就业优惠证》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实地确认开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⑥我区国有企业改制中已按照区委发[20*]56号文件办理的“两保”或“两保一费”人员,可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税务、工商等部门税费减免政策,但不得享受各项促进再就业经费补贴。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免费发放,在本省范围内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建设“平安黄岩”,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重点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援助;以市场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主要目标:20*年至20*年,全区实现新增城镇就业人员16500人;实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5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2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8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继续发挥我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安置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

3、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建设、健全和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农村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提高城镇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引导西部山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4、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健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领导和责任体系,研究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三年发展规划,我区在20*年前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前期准备工作,20*年全面起动,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的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九)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城区内(24.04平方公里)75%以上的土地被征用、城区外50%以上土地被征用的户,经国土资源分局核准,持《就业保障证书》的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人员,到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免费),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未达到低保标准的,可享受《黄岩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政策。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认真做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日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社区建立一支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企业要建立一支就业再就业援助者工作队伍,以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求助体系。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财政要落实必要的经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可从省里规定的区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中列支。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20*年底前二个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0*年底前六个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20*年底前八个社区实现充分就业。

(十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就业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免费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依据按介绍成功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准参照以下标准:就业困难人员200元;城镇其他人员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30元。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按照*省劳动厅“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年底前,我区要与乡镇(街道)、社区的信息联网,20*年底前,完成与省、市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建成就业服务四级信息网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申报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

(十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转变市场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全区建立比较健全的以公共职介为龙头,带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窗口及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民办职介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乡(镇)、街道建立一支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十五)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劳动保障事务机构为其免费签订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代办社会保险、工资和档案托管等。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要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同时,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并开展季度劳动力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七)整合培训资源,制订统一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培训预算,充分利用全社会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加强区级各部门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协调工作,统筹考虑各类人员的培训,尽最大可能发挥培训经费的使用效果。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职业指导培训。为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须知、维权事项、安全生产常识等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或上岗操作证的,培训费每人在5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高于500元的、超出部分自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培训补贴,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创业培训。对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费每人在8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高于800元的、超出部分自理。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把技能培训与劳务输出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机制。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要选择部分培训项目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九)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一)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领导,各司其责,把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为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区政府决定将原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订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建立多渠道筹集就业再就业资金机制,区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年至20*年,区本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促进再就业资金200万元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备建设。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也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就业、劳动保障和社会求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各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为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经区政府或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被征地人员享受的扶持政策及优惠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二十五)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