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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性用地价格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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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性用地价格管理意见

一、用地安排对象

1、有新投资项目的区规模上企业;

2、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回归企业;

3、符合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含台港澳侨商)独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4、要求安排工业用地而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小企业”,可通过参加工业性项目用地“招、拍、挂”形式取得用地。

二、基本原则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我区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科技型企业项目;支持地方税源型、规模上企业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回归工程项目、高新科技项目(企业)以及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成长性的项目。

三、工业用地供给程序

1、编制全年工业用地计划

每年年初,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科学预测全区工业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两规”编制全年工业用地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用地项目库建立使用

项目用地单位将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调查收集具体工业用地项目,并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库。

3、项目用地安排方案审批

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项目库项目情况结合全年工业用地计划,提出工业项目用地安排建议方案,报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用地面积及价格。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四、用地价格

*区范围内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具体以区域土地开发成本为基础确定,其中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土地报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区域土地开发成本报区工业项目用地安排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作为该区域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目前全区工业用地指导价分别是:A类区块为29.6万元/亩,B类区块为23.6万元/亩,C类区块为19.6万元/亩(具体行政区域分类见附注)。

五、土地价格优惠政策

(一)一般工业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价格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执行。

(二)重大外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工业建设项目、区百强企业、重大“回归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享受地价优惠奖励政策,具体见下表:

对象条件优惠奖励标准

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奖励10%

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奖励15%

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奖励20%

高新技术项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奖励10%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奖励20%

重大工业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工业项目奖励10%

国家级重点工业项目奖励20%

区百强企业上年度列入区百强内企业奖励10%

上年度列入区十强内企业奖励20%

重大回归工程项目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回归企业奖励10%

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亿元的回归企业奖励20%

上述优惠奖励标准以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为基数确定。用地项目同时符合二个以上优惠条件时,可合并计算优惠奖励额度,但最高优惠奖励额度控制在20%以内。地价优惠部份作为项目投资保证金预押,待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再返还予以享受,如项目分期竣工验收投产,则分期返还。

地价优惠奖励由主管部门和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初审,报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研究。

对我区区域经济发展起龙头作用或提升产业升级的,以及填补我区产业空白的较大投资项目,按“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

六、处理措施

项目用地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应尽快进行项目报批,早日建成投产。对于满二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消安排用地资格;对于享受有关优惠奖励政策的用地项目,如逾期未建或外资项目投资未如期足额到位,一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奖励政策的权利。

七、“招、拍、挂”形式出让

鼓励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招、拍、挂”底价不低于第四条规定的工业性项目用地价格。新的成片开发区块,原则上确定一定比例的“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用地。凡参加“招、拍、挂”的项目须经区发改、环保部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环保政策要求)筛选通过后,方可参加“招、拍、挂”。

八、工业用地供给程序及相关政策适用经济开发区、南片工业区、扶贫功能工业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的安排。

九、本实施意见由区工业用地安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