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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项目费用的列支范围
土地开发项目费用包括前期开发费用(含工程勘测规划设计、工程预算、工程招投标等费用)、政策处理费(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工程建设费(含土地平整翻耕、沟渠道路配套建设费等)和其它费用(含村干部合理误工补贴、工程维护费用等)。项目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支付,掌握使用。各乡镇(街道)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二)加强项目成本控制管理
1、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总成本,按折抵指标面积计算,一般控制在每亩18000元以内。其中项目其它费用,每亩按2000元提取计入成本,包干使用;
2、优质园地整治项目总成本,按可划补基本农田的优质园地面积计算,一般控制在每亩2500元以内。其中项目其它费用,每亩按200元提取计入成本,包干使用;
3、造田和造地项目总成本,按净增耕地面积计算,每亩分别控制在10000元和1600元以内。其中项目其它费用,每亩分别按500元和200元提取计入成本,包干使用;
4、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成本,按标准农田面积计算,每亩控制在1000元以内。其中项目的其它费用,每亩按100元提取计入成本,包干使用。
(三)提高对乡镇(街道)的奖励标准
为了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开展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对乡镇(街道)的工作奖励标准作如下调整:
1、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折抵指标面积计算,每亩提高到10000元;
2、优质园地整治项目按可划补基本农田的优质园地面积计算,每亩提高到800元;对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同意纳入标准农田的,每亩再增加200元;
3、造田和造地项目按净增耕地面积计算,分别给予600和500元的奖励;
4、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标准农田面积计算,每亩提高到200元。
二、土地开发项目主体和结算程序
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为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土地整理中心),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为各乡镇(街道)。同时将土地开发成本与对乡镇(街道)的工作奖励分开计算,即工程项目由组织实施的乡镇(街道)按规划设计要求编制预算,并通过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报区土地整理中心核准。工程项目补助按实结算,工程预拨款参照项目预算金额,视工程进展情况跟踪拨付。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职能部门和实施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成本的控制管理。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全区的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负责土地整理投资成本回收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整理投资成本回收款专项用以支付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的工程补助。
区财政局(农财科)负责造田改地资金(含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区农业工程领导小组造田造地办公室(与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合署办公)具体承担全区造田造地业务工作。造田改地资金主要用以支付标准农田建设和造田造地等土地改造项目的工程补助。
(二)资金的拨付程序
1、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补助款由区土地整理中心根据立项及项目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用款计划,经区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审核报区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时从财政专户拨付专款到区土地整理中心帐户。
2、为方便工作,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30%的启动资金和工程进度款,由区土地整理中心提出意见,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预拨。
3、工程项目结束并经有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结合财政审计结果,由区土地整理中心根据获取用地指标面积和项目投入资金的大小,提出拨款结算意见,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和财政局审核,报区长批准同意后结算。
标准农田和造田造地建设资金由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区农业工程领导小组造田造地办公室提出年度和阶段性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按时从造田改地资金中拨款到区土地整理中心帐户,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资金监督管理
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财政局应经常性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足额用在工程建设上。区土地整理中心在进度款拨付时,要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并掌握工程款和政策处理补偿款的支付情况,要节约用好有限的资金。区审计局将定期对区土地整理中心进行财务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其它
凡从20*年1月1日开始新立项及在建工程年内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优质园地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黄政发[20*]83文件和黄政办发[20*]158号文件与本补充意见有抵触部分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