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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用地规划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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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用地规划管理意见

一、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的条件

可纳入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新一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已通过部审查验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符合规划是指规划文本中包含其项目名称,或规划图件中可标识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内);

3.项目占用地类情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取得的地块现状图件审核真实。

二、进一步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各地要加快市级及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市级规划大纲未经审核通过的,各市应抓紧修改完善,尽快上报审核,争取在9月底完成大纲阶段任务。市、县级规划大纲已经审核通过的地区,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和《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的要求,加快市、县、乡级规划方案的编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加快各乡镇规划基数转换与确认、乡(镇)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要将扩大内需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明确具体项目名称,优先予以保障,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

三、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的报批程序和上报材料

(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按照法律规定应报国务院审批的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有关县(市、区)可按照省厅规定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用地报件上报审批,其中与规划大纲衔接的说明可以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材料中增加一节内容以说明是否列入省人民政府扩大内需项目清单、是否符合新一轮省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及规划大纲批准时间和批准部门、“二调”地块现状图件审核情况等。

(二)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

对符合上述规划调整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扩大内需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

1.各县(市、区)应认真按照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核实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填写2009年扩大内需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应于9月15日前统一汇总上报至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发扩大内需项目的批准文件,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有关资料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2.对于部审查通过的扩大内需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31号)要求,依法组织上报扩大内需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报件上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用地后,省国土资源厅将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四、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规划监管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的“四类项目”,如属于扩大内需项目,应按照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控,既保障扩大内需项目及时落地,又依法依规做好用地规划审查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