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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完善大厦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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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完善大厦建设实施意见

一、规划选址

按照*区城市分区规划,企业总部大厦拟规划选址在*新城商贸区03—08地块,用地范围东至银座北街道路边线,南至双水路道路边线,西至会展东路道路边线,北至规划路道路边线,总用地面积18879.1平方米(计28.3亩),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建筑形态为东西各一幢,东幢用地面积8564平方米(计12.85亩),地上总建筑面积≤25060平方米。西幢用地面积10315.1平方米(计15.47亩),地上总建筑面积≤37240平方米。

二、指导思想

围绕区委、区政府“两城三区”的发展战略,按照总部基地、集聚发展的原则,通过企业总部大厦建设,引导本地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吸引企业回归,充分利用总部经济的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丰满城市形象,提高*经济的综合实力。

三、供地方式

企业总部大厦土地实行公开挂牌出让,受让对象为区总商会或区内商会。供地后,每幢大楼应向区企业总部大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总部办)承诺保证在半年内动工建设。否则,自愿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进驻条件

进驻企业必须为注册并纳税在*的企业和异地回归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一)区内进驻企业前一年的税收应达到如下标准:工业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10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7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5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8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30万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外贸企业年出口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也可参建,但不超过半个楼层。企业入驻后税收增幅须达到我区财政总收入增幅以上,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作纳税增幅限制。

(二)异地回归进驻企业报名前一年或当年税收(含异地和*本地)应达到如下标准:工业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10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3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6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15万元以上;建筑业企业安排一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外贸企业年出口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也可参建,但不超过半个楼层。且在企业总部大厦竣工交付使用当年(交付日在6月30日前的按全年算,7月1日以后的按半年算)异地回归企业缴纳在*的税收应达以下标准:安排一个楼层的50万元以上,半个楼层的30万元以上,四分之一楼层的20万元以上。从次年起在*缴纳的税收增幅要达到区财政总收入增幅以上,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作纳税增幅限制。

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每家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楼层。原与区总商会已签订联建协议且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其他企业则按税收高低顺序确定。

五、报名申请

有意向且符合进驻企业总部条件的企业,均需向区总商会或所属商会报名。报名时须附上各企业符合进驻条件的书面承诺、分摊面积协议书和大楼联建协议书。区内企业凭区统计局和税务部门的证明进行登记,异地回归企业凭所在地统计和税务部门的证明(附纳税凭证)进行登记。

六、建设模式

采用合作建造方式,由受让主体(区总商会或所属商会,下同)成立项目公司,实行联建。单体项目在符合城市设计和出让条件的前提下,经审核同意后由投资主体自行设计、施工。

七、产权登记

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受让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放给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总部大厦建成后由区房管部门发放给房产权证。各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以法人资格按成本价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五年内不得转让。

八、管理监督

区总部办负责对企业总部大厦建设实行全程的监督和管理。投资主体要自觉接受总部办的监督和指导。在建设期间,每月要向总部办报送建设进度,投入使用后,要定时报送管理机构及企业变动情况。

(一)对达不到纳税要求的企业,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尚未办理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产权过户,并退出总部大厦,房屋由商会保留或由政府收储;

2、已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的,在产权转让时,企业向政府补缴转让时土地评估价与受让价的差额部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转让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法人。

(二)每幢大楼至少要安排一个大楼层作为大楼企业产品的陈列厅、展示厅或展销中心,产权登记到业主组成的公司名下;并要求其中一幢有一个标准层以上作为商会的公共用房,产权登记到商会名下,另一幢有一个标准层以上作为异地商会联谊会用房,产权登记到异地商会联谊会名下。

(三)每幢大楼在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转让产权时都应有区总部办参与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各商会以及进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安装厨房设施,不得影响大楼整体形象。

未尽事宜由区企业总部大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