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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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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发展意见

一、帮扶对象和重点

帮扶的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最近两年连续履行缴费义务;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的;

3、企业员工达到50人以上,并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4、20*年末,参加失业保险在册人数在20人以上,且20*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的(以20*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

5、受金融危机影响,20*年9月至2009年6月同比2007年9月至20*年6月,企业所得税按入库降幅超过10%,销售(经营)总收入降幅超过10%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的企业,需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经镇(街道)核实后,区发改局、区工业经济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二)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职工花名册、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花名册和缴费凭证;

3、20*年及申报上月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5、企业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和相关材料。

三、困难企业享受的具体帮扶政策

对困难企业的帮扶政策有缓缴社会保险费、就业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三项,每家困难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填报《*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经税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企业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税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就业岗位补贴,全区困难企业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20*年末失业基金累计结余的50%。

困难企业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要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按照20*年末在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帐户。

(三)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开展技能性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中20*年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50%),不足部分可申请培训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困难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在培训前填写《*区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申请补贴对象必须在职人员,并附培训计划。

对取得一般性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100元,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补贴的50%。

四、鼓励和引导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一)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二)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三)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允许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既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把握好前后政策衔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要立足现实,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安全和有效。困难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如经查实虚报相关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