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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规定,坚持“发证在先、管理在先”的精神,建立“权责一致、职责分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由相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固定场所和门面的经营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丧葬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气瓶充装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旅行社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燃气行业特许经营、设立增加燃气储配、供应站点等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中流动摊贩和游商的占道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摩托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学校(幼儿园)教育经营等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医疗服务的经营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药监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经营娱乐场所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区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安监、民政、质监、旅游、消防、农林、国土、建设、城管、环保、交通、教育、卫生、食药监、文广新、工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职能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等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各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等前置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都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大力开展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