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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人安置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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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人安置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不改变拟安置人员原企业人员身份及非在职现状,按照拟安置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时的不同身份,区分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特定生活补贴”,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附加生活补贴”。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社会化养老,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实现病有所医。

二、安置范围

此次安置人员的范围为:*年12月31日以前经组织研究决定安排到市属企业工作的原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且安置人员原所在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原所在单位按照最后一次下企业前的最后一个所在机关或事业单位确定。具体范围的界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议记录有记载的;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相应干部任免文件的;

3、有从原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到下派企业的《干部调动呈报表》、《干部介绍信》或《干部介绍信存根》,工人有《工人商调表》、《工人调动介绍信》或《工人调动介绍信存根》的;

4、部分经济主管部门转制为经济实体,有文件依据的;

5、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撤消,职能和人员并入所属相关企业,有文件依据的;

6、*年全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有文件依据的。

三、安置办法

(一)对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发放“特定生活补贴”。

1、一般干部“特定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由人事部门一次性按2009年底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核定,今后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外,不再做调整。

2、工人“特定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由人事部门一次性按2009年底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核定,今后除物价上涨等因素外,不再做调整。

(二)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发放“附加生活补贴”。

达到退休年龄后,上述人员全部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开始从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如出现原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的,或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的,可发放“附加生活补贴”。

1、一般干部“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照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加上本人退休后国家历年增加的退休金,减去上述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的差额予以核定。即某人实际获得的“附加生活补贴”加上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之和,与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领取的退休金相同。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今后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为其核定“附加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基数应等于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减去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一般干部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工人“附加生活补贴”基数的核定。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照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加上本人退休后国家历年增加的退休金,减去上述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的差额核定。即某人实际获得的“附加生活补贴”加上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养老金之和,与其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领取的退休金相同。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2)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附加生活补贴”的核定。今后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由人事部门按照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为其核定“附加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基数应等于届时事业单位同等条件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减去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今后除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外,不再做调整。

(三)“特定生活补贴”和“附加生活补贴”的发放。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将“特定生活补贴”、“附加生活补贴”拨付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并由其负责发放。

(四)下企业人员属于企业身份,除享受“特定生活补贴”和“附加生活补贴”外,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

(五)拟安置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情况的处理。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从1996年至2009年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想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管理,其所欠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并补办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依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应退未退人员,必须将养老保险补缴至2005年1月,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情况的处理。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从1996年至2009年底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个体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参保,缴费基数统一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根据《*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对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欠费情况的处理。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我市历年个体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00%,一次性补缴至2009年底,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个体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参保,缴费基数统一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欠缴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

4、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代扣代缴。

为防止出现新的欠费情况,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对该部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实行统一管理,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在发放“特定生活补贴”或“附加生活补贴”时代扣代缴。

5、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特别困难情况的处理。

对于本人特别困难,不能一次性补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一次性补缴的数额,协调给予借款,其本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在其“附加生活补贴”和“特定生活补贴”中,按月以一定比例扣缴。

6、缴费基数统一确定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即使出现擅自降低缴费基数的情形,计算“附加生活补贴”时,也仍按缴费基数为每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标准,计算差额部分。

7、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也不发放“附加生活补贴”;如不参加医疗保险,因疾病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操作程序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依据本人档案及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核定其“附加生活补贴”。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档案、一寸照片1张,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携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缴费证明到人事部门核定“特定生活补贴”。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相关审批手续送交财政部门并装入本人档案,财政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审批额度将资金拨付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特定生活补贴”。

3、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并携带退休审批表到人事部门核定“附加生活补贴”基数,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将相关审批手续送交财政部门并装入本人档案。财政部门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附加生活补贴”总额按月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拨付,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附加生活补贴”标准发放。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起,停发其“特定生活补贴”。

4、“附加生活补贴”调资办法:随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金政策和企业基本养老金政策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如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未提高,从“附加生活补贴”中调减企业基本养老金提高部分,“附加生活补贴”额降低;如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同时提高,“附加生活补贴”提高部分为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增加额减去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增加额;如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标准未提高,“附加生活补贴”提高部分为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增加额。

5、安置后的下企业人员档案保管、调资等管理工作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如:下企业人员需调资时,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责到相关部门为下企业人员办理调资相关手续等事宜。

6、采取联合审档的办法,审定下企业人员档案基本信息。即由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共同审核档案,明确该部分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并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凡涉及该部分人员的审批事项,均按联合审档的审核意见办理,不得擅自更改。同时,鉴于该部分人员属企业身份,出生日期的审核确定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文件执行。

7、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照片三张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的退休手续,再按照规定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由人事部门牵头落实,劳动、财政部门配合。

(二)此次安置不包括原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派到企业的工作人员。

(三)根据本意见及操作办法确定的受理范围,今后如有再提出申请的人员,可由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市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本意见规定办理。

(四)不属于安置范围的,一律不予以安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