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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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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应按《通知》规定,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在我市从事铁路、水利、电力等项目建筑施工的中直企业另作规定)。

二、建设(房产)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监督,在省外企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时,应当向其告知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核实其在市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地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积极提供备案,许可和相关支持。

三、凡到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设立的法人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

四、地税部门对省外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要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税务发票,对未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税务发票入账。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我省税务发票的,地税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市场秩序,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省外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地税、建设(房地产)和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房地产)、工商部门应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信息,地税部门定期向建设(房地产)部门反馈外来企业税收管理情况。

七、地税、建设(房地产)、工商部门要不断研究加强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管理和税收监管的措施、办法,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我市地方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