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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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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一)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

人员构成:分管城建的副区长任组长,组员由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工作;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地块;审核出让底价、出让方式及建设要求等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二)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

人员构成:由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土地局局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区规划土地局负责。

主要职责:编制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委托测绘部门进行土地勘丈测绘;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征询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市政配套部门对拟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拟定土地出让方案;负责向市土地交易市场报送地块出让要素材料;负责组织洽谈、咨询答疑等事务性工作。

二、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按照《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工业(包括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招标、拍卖、挂牌计划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本市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开发利用现状,编制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由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的程序

(一)确定出让地块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根据年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结合地块前期开发进展及区域土地市场情况,提出拟出让地块及时间安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出让方案编制计划。

(二)委托测绘部门进行土地勘丈测绘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土地勘丈测绘。

(三)征询、确定项目建设条件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就拟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征询,汇总确定项目建设条件。

(四)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土地开发程度、用途、年限、容积率、环境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对出让地块底价进行评估,领导小组根据估价结果和市场状况审核确定出让底价。

(五)编制出让方案0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根据前期征询的意见,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上市审批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经批准同意后向区规划土地局办理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手续。

(七)土地交易市场运作

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办公室向市土地交易市场报送地块上市要素材料,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土地交易市场按程序实施地块公开交易。

(八)签订出让合同

中标人(或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竞得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规划土地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手续。

五、有关经费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区规划土地局每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经审核后,用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测绘、专家评审、法律服务及其它相关工作的开支。

六、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8月29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房地局关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府发〔2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