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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核准的项目范围
(一)城建
1.除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项目;
2.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园和公共绿地项目;
3.区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
4.日处理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下同)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干管网项目;
5.日处理300吨以下垃圾中转站项目;
6.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以下的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
(二)社会事业
1.初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以下,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的校区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
2.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或者500张以下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项目;
3.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文化设施项目;
4.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体育设施项目;
5.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
6.500张床位以下的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二、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程序
企业核准申请直接送*区发展改革委投资科,经行业主管人员初审后,材料齐全后送办公室登记,进入办公自动化(OA)流程。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加盖*区发展改革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区发展改革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登录*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新征土地的项目需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并完成环保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已有土地的项目先取得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求后,完成用地预审和环评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三、核准需报材料
(一)主管部门请示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中标通知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四、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核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符合本市节能的有关要求;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项目核准的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和设备进口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项目的变更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准调整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监督机制
(一)对于项目核准工作人员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咨询中介机构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于项目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监督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消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九、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