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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经授权的各市(含17个扩权县、市)和有关厅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条依据目前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并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划定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技术领域或产品范围如下:
(一)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
(二)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产业
(三)农产品安全及标准化生产技术
(四)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五)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六)林特业关键技术及其产业
(七)优质安全畜牧业技术
(八)渔业关键技术
(九)优质安全高效蔬果生产技术
(十)农用新材料新装备
(十一)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
(十二)种子种苗技术
(十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十四)其他在传统农业改造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生产一种以上农业科技产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
(四)企业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农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利用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认定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单位须填写《*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由市及厅局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附企业主导产业发展报告(包括研究开发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上年度及申报前一季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授权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应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在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1.评价申报认定企业是否具备认定条件
2.评价研究开发内容是否突出
3.评价申报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发展前景
4.提出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改进意见
5.提出认定推荐意见
(四)受委托认定单位依据专家考察与会议评审意见,提出是否认定的推荐意见。将评审全套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五)经审核,由*省科技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省农业科技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五条经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按照浙委〔20*〕1号文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优先获得各类农业与农村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省科技厅对经认定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资格,收回证书与牌匾。
第六条经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变更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重新认定。
第七条企业在经营运行中,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资格,收回证书及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