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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标准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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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标准化实施意见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工作目标

除页岩、粘土、矿泉水开采及采砂以外的所有矿山全部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到20*年底,实现标准化达标的矿山(包括20*年以前按原标准化办法考核已达标的)占矿山总数量的80%。

二、工作安排

按照试点先行、全面推进、分级评定的步骤进行。

(一)试点先行。上半年,试点企业按《规范》要求创建安全标准化体系,并按体系要求进行运行。在4月底之前,各试点单位完成准备阶段与策划阶段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建立相应的标准化组织机构,完成初始评估,确定标准化目标,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内容,组织安全标准化全员培训;安全标准化体系建立以后,即按照标准化体系的各项要求进行实施与落实;矿山企业经过PDCA一个管理循环以后,即可申请标准化评定。

(二)全面推进。从5月份开始,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加强引导,督促所有矿山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分级评定。根据企业的申请,由相应安监部门组织进行标准化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待国家总局下文后明确)。其中,一级安全标准化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定,二级由省局组织评定,三级、四级由市局组织评定,五级由县(市、区)局组织评定。评定后,评定组织单位及时公布评定结果,并对达标企业进行授牌。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试点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要确定一批试点企业,并对其进行指导,督促其按《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市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于3月底前报省局。

(二)依托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科研单位的技术力量,加强对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持。省局以省安全科学研究所、省安全生产协会为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和复评机构,指导申报二级标准化的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协助省局开展二级标准化评定。各市也要选取有相关工作经验和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作为当地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和评审机构。

技术支撑单位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服务,矿山企业标准化准备阶段与策划阶段的相关工作,技术支撑单位可以直接参与,帮助企业完成;标准化体系建立以后,技术支撑单位应指导企业开展实施与运行等工作。

企业接受技术支撑单位的服务坚持自愿原则,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自行按《规范》要求建立标准化体系,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做好新、老标准化的衔接工作。原达到省级标准化的企业,在按《规范》要求建立标准化体系,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省级标准化企业在申报二级标准化时,考评工作可免除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