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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农户互动”的总要求,以发展订单农业为核心,以农业产业化、品牌化为重点,加大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的力度,保障涉农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实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在特色或主导农产品或大宗经济作物上指导推进订单农业,使订单成为联接农业产销的主要方式。力争到2010年使我市的西瓜、*草鸡、果蔗、葡萄、*高橙、粮食、生猪、水产品等农业主导产业全面发展订单农业,农业订单覆盖面达80%以上,订单农业的产值占全市农业产值的9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培育扶持订单农业主体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是发展订单农业的主体和核心。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积极鼓励发展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注册资金由章程自行约定、免收注册登记费。围绕优势主导产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各类工商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产品经营;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组织化水平;引导农户积极实施订单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增加农民收入。
(二)支持农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开展涉农企业、农户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根据《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凡属涉农企业、农户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当场予以办理登记,支持农户从商业银行融资,帮助解决农户融资难、贷款难问题。
(三)深入开展涉农主体“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在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向涉农企业适度倾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订单农户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评定活动,表彰诚信农户,并对随意违约、履约率低、不讲信用的农户予以失信警示,促进农户增强信用意识。
(四)完善涉农合同行政调解制度。充分运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发挥行政调解简便、快捷、灵活的优势,主动受理农业订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申请,积极为纠纷双方提供行政调解服务,及时化解订单合同纠纷,预防争议激化和矛盾扩大,如行政调解不成的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指导。
(五)建立订单农业指导服务站。建立订单农业指导服务站是深入开展订单农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根据实际在重点农业产区所在的镇(街道)或工商所建立订单农业指导服务站,就地为广大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合同帮农服务,解决涉农双方签约或履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涉农双方按约履行。落实人员和职责,落实指导站所需的经费,发挥指导站的作用。
(六)实施订单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制度。发挥合同备案优势,积极鼓励涉农主体在订单合同签订前主动到工商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帮助纠正自制农业订单合同中的规定不明、含糊不清、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消除日后订单履行的隐患,维护订单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订单农业发展。订单农业是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农产品购买者签订的契约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实践证明,订单农业是农业商品化、产业化、契约化的有力载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把发展订单农业作为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农的战略举措来抓,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发展订单农业纳入工作日程。
(二)建立订单农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牵头,财政、工商、农林、税务、海洋与渔业、贸粮、供销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订单农业发展规划,落实发展订单农业的具体措施。工商、农林、海洋与渔业、贸粮、供销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共同推进订单农业发展。
(三)大力开展订单农业知识的宣传普及。普及订单农业合同知识是推进订单农业工作的基础。要集中组织开展“订单农业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农村宣传窗(栏)、宣传册等载体与途径,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订单合同基础知识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实施订单农业知识辅导制度,开展“千企万户”免费培训计划,由工商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镇、街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户、农村经纪人进行合同知识培训,提高广大涉农主体的合同意识和实施农业订单的能力。
(四)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将订单农业工作列入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指标,特别是订单的覆盖面率及所占比重。采取激励机制,对达到订单覆盖面及比重考核指标的予以奖励。对订单农业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涉农单位、农户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元、1000元。
(五)各商业银行对实施订单农业的涉农企业和农户应适当放宽条件,加大支农贷款力度,帮助涉农企业、农户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对涉农经纪人在税收、交易、运输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提高积极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