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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资标准调整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出资每人每年40元,财政资助每人每年100元(区财政38元,省财政58元,中央财政4元)。中途不得补办参保缴费或退出。
二、补偿标准调整
第二十条根据我区现有医疗消费水平,鼓励参合人员就地就近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在以下原则基础上实施。
(一)每年每人累计报销住院医药费用不超过50000元;
(二)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0%;
(三)对住院平产分娩的产妇,每人一次性补助医药费用100元;
(四)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按分级累进的原则报销,为鼓励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近住院治疗,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的,同一报销段内报销比例上浮15%,省级、省外及其它公立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定点医院,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按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标准的80%报销。年度内住院有效费用按以下标准结算:
报销金额分段标准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区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1001元-5000元
(区内为501元-5000元)30%45%24%
5001元-10000元35%50%28%
10001元-25000元45%60%36%
25001元以上50%65%40%
(五)农村学校在校农业户籍学生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号、21号)精神,医疗保险待遇参照《*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柯政发〔20*〕40号)、《*市区学校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柯政办发[20*]73号)规定执行,享受《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意外伤害保险》所规定的待遇标准,由相关再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结算、支付。普通疾病门诊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到区内定点医院就诊,可直接刷卡结报。
第二十一条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可视为住院费用予以报销,每三个月结报一次。其报销标准与一般住院有效医药费报销标准相同,整个统筹期报销上限为50000元。
特殊病种及其治疗方式有:(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2)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4)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5)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6)再生障碍性贫血;(7)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2009年度已产生住院报销医疗费的差额部分按新调整政策予以补足。本通知由区合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