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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关心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全社会关心、扶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区现有残疾人2.7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36%,涉及到近1/5的家庭。区委、区政府一直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是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惠及全区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程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解决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为重点,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基本满足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需求,力争全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实现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三、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从20*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补助金。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对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力争到2*2年,基本解决符合条件贫困残疾人康复需求。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或实行日间照料,其他确需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械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四、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具体经费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度残疾补助金而增加的资金支出,按现行低保资金支出办法执行。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资金由省、区财政全额承担。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具体参照省定指导线,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和补助费;其他家庭,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抚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等待遇继续享受。
五、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二次抽样调查的成果,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械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