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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设立生产型工业企业,享受下列财政奖励政策。
(一)企业从设立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从投产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创业,享受下列财政奖励政策。
(一)企业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之月起,生产型工业企业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生产型工业企业在公司设立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开发区时为境内企业,中途与境外投资者合资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兑现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对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按剩余优惠年限计算兑现增值税、营业税奖励政策。
(四)外商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按照境内投资者政策兑现。
三、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被命名为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财政贴息、科研经费补助等相关政策;涉及与上缴税收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本意见相关政策执行。
(二)被命名为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如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四、市区生产型工业企业迁至各开发区后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市区已改制并已享受改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改制形式和注册登记方式,迁移到开发区后,其原改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期限长于改制优惠政策期限的,其剩余年限内企业上缴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环比计算),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计算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市区非改制企业迁移到开发区,从投产之月起3年内缴纳地方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环比计算),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计算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市区各开发区相互迁移的企业,在扣除其在原开发区已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后计算兑现财政奖励政策。
(四)面上优惠政策由开发区兑现的,按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执行。
五、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企业全面达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要求的,足额享受财政奖励政策;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按投资到位比例兑现财政奖励政策,其中投资到位比例低于50%的,取消财政奖励政策。
(二)土地利用符合规定条件,对土地空置且不配合政府处理的,取消财政奖励政策。
(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
六、新老优惠政策的衔接。
(一)市区各开发区涉及与税收挂钩的财政奖励政策,在20*年12月31日之前引进的企业(以投资协议时间为准,下同)按衢政发〔20*〕16号、〔20*〕73号、〔20*〕57号文件执行,其中:衢政发〔20*〕1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政策停止执行。20*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企业,按本意见执行。
(二)市区各开发区企业有关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三)市区各开发区企业有关出口创汇奖励政策,不论新老企业,均按衢政发〔20*〕11号文件执行。
七、市有关部门在认定或申报开发区范围内企业享受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农业龙头企业等国家减免税政策时,应事先征求相关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八、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浙江*经济开发区(含双港工业功能区)、浙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市区范围内乡镇工业功能区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财政奖励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遇到省级和省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调整财政政策的,按调整的政策规定执行。市政府以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区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