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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1、对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分档递增奖励。以海关年度统计为依据,按企业出口市本级产品的规模分档给予奖励。出口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不计奖,出口5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部分,每万美元奖励400元人民币;200—400万美元部分(含4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550元人民币;400—500万美元部分(含5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600元人民币;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万美元奖励700元人民币。
出口外地产品不予奖励。
2、加工贸易出口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万美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
3、扶持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在上述出口奖励基础上,每万美元再奖励200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在市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4、设立出口企业增幅奖和规模奖。对当年出口增幅达30%以上,且绝对额增长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授予出口增幅奖,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达到市政府当年出口增长目标的规模企业,授予出口规模奖,奖励企业经营者1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出口实绩比上年每增加150万美元,增发奖金1万元人民币。
二、大力培育进出口新的增长点
5、积极培育和扩大有效出口主体,鼓励企业自营出口。凡第一年发生自营出口业务在5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0.5万元人民币。
6、对企业进口本地企业自用国外先进设备、技术,按海关统计口径每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7、引导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增强企业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原产地标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注册商标且该产品有出口实绩的,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注册企业1万元人民币。
8、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会,不论是否获得国家及省相关项目资金补助,均给予摊位费的50%补助;企业参加境内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际性贸易展会(含义博会、消博会)给予摊位费的50%补助(其中“410”产业企业给予摊位费的70%补助)。每个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企业建立风险机制,规避贸易风险
9、对为冲破贸易壁垒实施的CE、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50%补助(已经成功申报国家及省相关项目资金补助的除外),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10、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对应诉企业诉讼费给予50%的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11、推动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扣除国家补助部分后的50%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20%予以贴息补助。
12、鼓励企业引进外贸人才。企业从市外引进的外贸专业人才(经市外经贸局预先备案),当年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1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强化服务,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13、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各有关涉外部门要采取扎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服务力度,优化外贸发展环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14、市财政每年安排外贸发展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外贸促进、表彰奖励、各类扶持政策的审核兑现及“两反一保”等外贸公共事务处置。
上述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本意见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上述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市政府此前出台的各项外贸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