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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年,建立健全以区为主,区、乡镇(街)、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以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以区为单位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达到80%,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及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分别达到80%,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全区主要健康指标与全省同步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制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到20*年,常住儿童计划免疫建卡发证率和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85%以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率达95%,查处到位率达100%。
(三)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到20*年,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5/10万和13‰以下。
(四)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依托“百村示范、千村整治”、“万名农民饮用水”工程和创建文明村镇、卫生村镇活动,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力度,积极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到20*年,累计完成148个行政村的村庄整治建设任务;全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率达90%以上,村保洁制度覆盖率达75%,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40%,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率达95%以上。
(五)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到20*年,健康教育户覆盖率达80%,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六)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卫生、工商、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联合执法,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到20*年,完成航埠、花园、石梁等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置,构建覆盖全区卫生监督网络。
(七)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强卫生支农工作,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到20*年,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全面消除现有危房,医疗设备完成“老三件”向“新六件”转变;90%以上村卫生室完成规范化建设目标。
(八)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全面实施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和医务人员选送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等方式,提高卫技人员素质。到20*年,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达到40%,到2010年60%以上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九)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血吸虫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区、乡镇(街)、村三级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十)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卫生、农业、民政、教育、人口与计生、建设、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十一)乡镇政府(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区政府下达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街道)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村两委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区、乡(街)下达的公共卫生目标任务。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公共卫生联络员一般由乡村医生担任,也可以由妇女主任或计生服务员担任。
(十三)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区卫生监督所、区妇幼保健院和区人民医院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十四)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公共卫生科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完成区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执行区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加大投入,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十七)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十八)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从20*年起,建立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标准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按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农民健康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
(十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表),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十一)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要增加对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装备、医疗设备更新购置等项目支出,由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确定,给予适当补助。乡镇政府(街道)要重视、关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每年安排相应的卫生事业发展经费,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十三)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予以经费补助。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培训,卫技人员全科医学、护士岗位培训,选送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完成乡村医生每两年一次的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四)建立重点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肺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和免疫规划专项经费。
四、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十五)保证农民享有基本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康档案,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慢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二十七)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十八)建立区对乡、乡对村、村对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改革
(二十九)每个建制乡镇要办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确定不同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重点加强航埠、石梁、花园等中心卫生院建设。继续实施“以大带小”战略,区级医院、中心卫生院要定期派出人员为结对的乡卫生院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十)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事制,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十二)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性功能。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村卫生室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举办,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乡村联办、社会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办等多种形式承办。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十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承担,鼓励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成效。
(三十五)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区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六)开展“卫生强乡(镇)”创建活动,推动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对获得“卫生强乡(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区政府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要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创强的考核范围,并建立定期复查、滚动评估的机制。
(三十七)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区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