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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政策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2.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均允许其经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等现代流通形式。
3.支持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本区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引导民间资本的有序流转。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进资本自由流转。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服务业做强做大
4.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5.对新办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服务业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年缴纳增值税在10万元及以上的,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营业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所缴纳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6.对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扣除优惠奖励后)首次达到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服务业重点项目及重点行业发展
7.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新设立实收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自运营之月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80%奖励给企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地方留用部分70%奖励给企业。
对现代物流企业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及配套硬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企业5万元奖励。
8.鼓励引进星级酒店。对新引进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在规定建设周期内(从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四星级酒店为30个月,五星级酒店为42个月)建成开业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享受50%的返还奖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享受50%的返还奖励。
对四星级酒店建成投入运营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对五星级酒店建成投入运营之月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发展专业市场。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从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2年内建成开业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享受50%的返还奖励;自运营之月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80%奖励给企业。
对新评定为省一星级至五星级文明规范化市场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的按标准给予补足。
10.鼓励引进大型商场超市。对一次性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从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2年内建成开业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享受50%的返还奖励;自运营之月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80%奖励给企业。
11.鼓励发展金融业。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金融机构或实收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自运营之月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60%奖励给企业。
12.鼓励旅游业发展。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自运营之月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80%奖励给企业。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区注册的旅行社,被评为全国百强和省内50强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13.对实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三、政策兑现方式
14.税收奖励兑现采取年度和优惠期满后分二次兑现,在企业优惠期内,每年兑现年度奖励额度的80%,其余部分在优惠期满后一年内兑现,其它扶持政策按年度兑现。
四、附则
15.对注册在*区范围内的服务业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期满后,对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企业实际性质不变,重新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6.已享受市政府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17.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1日前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税收奖励仍按《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区委发[2006]26号)或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18.本《意见》由区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