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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督,规范学校学生接送车的管理,杜绝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车辆及三轮车、农用车、报废车或拖拉机接送学生现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接送车安排原则
学生接送车运输属于公共交通范畴,凡公交网络已完全覆盖的地区,学生出行应以公交车逐步替代学生接送车。在公交网络尚未完全覆盖的地区,作为公共交通补充的学生接送车,是指用于专门或定期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客运机动车。
学生接送车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客运班车或公交车车次少、乘客多,学生乘车难的线路或同一线路接送学生9人以上、路程5公里以上;
(二)周末(节假日)相对集中的学生接送;
(三)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要客运机动车接送。
四、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条件
(一)学生接送车条件
学生接送车是指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以下称“专业道路客运车辆”),或者是中小学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9座以上客车,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2、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第二号修改单的基础上,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都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门窗未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与行驶证相符。
3、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要求每个座位不得少于20万元的保额。
4、学生接送车在接送学生期间,车窗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驾驶室副座不准乘中小学生。客运企业要对接送的学生负责,并经常性地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
(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条件
1、必须作风文明,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生接送车安全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严禁近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或在记分周期内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2.持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外省核发驾驶证的驾驶员担负学生接送任务的,必须到交警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4、必须通过体检,身心健康。
五、学生接送车许可审批制度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将《*省中小学学生接送车辆审批表》填写好,并复印好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车辆检测报告、车辆保险凭证、协议安全责任书,每条线路、每班次乘车学生名单、车辆照片(内、外各一张)等审核材料,一式五份,交*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教育局内)进行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周内召集交通、交警、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集体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各学校,审批同意的,要发给学校统一制作的接送车牌,并做好登记;未经审批同意的,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乘坐接送车上下学,学生乘公交车上下学的,学校应协助公交公司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组织及安全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经费补助对象:
参与*区农村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的承运企业(承运人)。
(二)经费保障:
1、本着兼顾承运企业和中小学生乘客双方合法利益,并按市场化、微利化的指导原则,承运企业和用车学校签订运输合同,确定合理的运输费用。
2、区财政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学生接送车补贴。
七、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区政府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府办、安监、交警、交通、教育、财政、市稽征运管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
2、承担对学生接送车实行优惠政策和必要的经济补贴,保护学生和学生接送车业主的合法利益,调动学生接送车业主的积极性。
3、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加强舆论导向作用,倡导学生接送车车辆优先、乘车高峰期学生优先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生接送车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做好学生接送车协调工作。协调好交警、交通、教育等职能部门顺利地开展学生接送车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2、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具体的学生接送车工作方案,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学生接送车安全措施和责任。
3、依法追究责任。会同交警、交通、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生接送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在事故中失职和渎职的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三)交警大队职责
1、查处学生班车超载现象,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车辆及三轮车、农用车、报废车或拖拉机等搭载学生的行为。
2、协助交通部门、学校做好学生接送车规范营运工作。
3、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4、落实学生接送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和驾驶人更替情况、参保情况以及学生接送车辆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将相关信息建立台账,并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5、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在公交网络已覆盖的农村线路,加大对机动车辆超速、客运车辆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会同交通局对主干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进行深入调研、科学分析、系统设置,并加快主要道路路口、村口的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6、加强警校共建工作,确定民警负责辖区中小学生交通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学期到校宣传次数不能少于2次。要向学校免费提供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手册、图片、VCD等相关资料。
(四)交通部门职责
1、协助市稽征运管处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教育、监督、培训等相关工作。
2、定期与市稽征运管处进行信息沟通交流,召开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例会,研究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
3、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在必要地段和路口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标志。
(五)市稽征运管部门职责
1、切实加强学生接送车及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督促承运企业选派车辆性能好,驾驶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驾驶员承担学生接送任务。
2、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许可后的学生接送车予以减免规费。
3、将承担学生接送任务列为客运线路审批的重要条件。
4、在学生上学放学集中的时段和路段,安排人员与交警部门共同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学生交通安全。
5、规范中小学生接送车有关管理工作,督促专用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养、检测,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6、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从业资格证,每年定期组织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7、严厉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组客和黑车营运等行为。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时段,要求承运中小学生的客运企业有计划地调集营运客车合法增开班次。
8、督促承运企业及车主不发生途中搭客、未到终点站卸客现象,确保学生按时、顺利到达终点。
9、督促学生接送车在接送学生时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10、督促承运企业按学校提供的学生乘车人数,安排足够的车辆按时到达学生上车地点。
(六)承运企业、承运人职责
1、承运企业、承运人要确保选派的学生接送车性能好,要选派驾驶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驾驶员承担学生接送任务,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
2、规范中小学生接送车有关管理工作,学生接送车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养、检测,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要定线路、定车辆、定驾驶员参与学生接送任务。需要临时调整驾驶员或车辆的,要及时联系并告知学校。
3、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从业资格证,每年定期组织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4、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时段,承运企业要有计划地调集营运客车合理增开班次。
5、学生接送车不得途中搭客、未到站卸客;学生上下车必须定点,不得临时改变卸客地点,确保学生按时、顺利到达终点。
6、客运企业、承运人要按学校提供的学生乘车人数,安排足够的车辆按时到达学生上车地点。
(七)教育部门职责
1、督促学校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定期对学校安全员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2、督促学校落实错日错时学生乘车方案。督促将学校具体方案落到实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实施情况。要鼓励家在五公里范围内的学生自行上学,以减轻学生接送的压力。
3、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管理,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
(八)财政部门职责
具体落实学生接送车补贴政策,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发放补助经费。
(九)乡镇(街道)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中小学接送车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狠抓责任落实。
2.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中小学接送车安全工作,应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十)学校职责
1、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计划,要定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自我防范能力。要教育学生不乘无牌无证车车辆,不乘拖拉机、摩托车、残疾车和改装、拼装、报废客车。
2、每星期提前统计好本周乘车学生数,并及时将学校错时和具体乘车人数通知承运企业。如学校作息时间有变更,或学生乘车人数有较大变化的要提前及时通知承运企业。
3、学校要指派专人组织好学生到交通、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上车,并维持好上车秩序。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1)驾驶人与登记(备案)的不符;
(2)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
(3)同时从事其他营运性运输;
(4)驾驶人饮酒后驾驶的;
(5)有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4、学校要指定专人签审学生接送车营运单。
5、与承运企业主,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6、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对接送学生的车牌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车辆保险情况、接送时间、路线、趟次、接送方案及协议等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八、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我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并出台具体应对措施。一般每学期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需集体讨论的,领导小组组长可视情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九、信息报送
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遇有中小学生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承运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上报区安监部门,同时视情启动*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救治伤员,把事故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十、责任追究
(一)学校未将使用学生接送车情况报教育部门备案、使用未取得学生接送车标志的机动车运载学生或未按规定对学生接送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由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负有学生接送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承运企业及承运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